股市圈钱文化的考证与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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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2:4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董少鹏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弊端,各种分析很多,其中频率最高的指责就是“圈钱”。不少人把企业发行新股、配股、增发等都看作“圈钱”行为,认为上市公司只会从小股东手里骗钱,吃亏的永远是小投资者。这种说法甚至已出现根深蒂固的趋势。
“圈钱”一词,是内地股市建立后从港台地区引进的,其确切含义是巧立投资项目骗钱。通过编造虚假项目书,并蒙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谋,骗取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继而实施新股发行、配股、增发。募得资金后,挪作他用甚至抽逃。所以,圈钱本意指的是一种金融犯罪行为。 国内股市确实发生过“圈钱”的恶性案例:如蓝田股份,通过倒签公司成立日期、编造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虚报巨额利润、伪造税务单据和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实现欺诈上市;黎明股份则以假购销合同、假货物入库单、假出库单、假保管账、假成本计算单等欺诈上市;银广夏则从原材料购入、产品生产、产品出售甚至出口环节全套作假,编造虚假文件,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配股资格。 2000年笔者任《新证券》周报主编时,曾直接参与过一次打击欺诈发行的行动。当年6月30日,通海高科发行1亿股新股、募集资金16.88亿元的工作刚一结束,就有知情人向我们递交了该公司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数量、虚构营业利润5亿多元、虚开增值税发票近16亿元等造假问题。我们以最快速度将材料转给了中央领导和中国证监会主席。仅仅经过4天,事情就有了眉目:在通海高科已经刊发了上市公告书,在其公告挂牌日的前一天,中国证监会通知该公司停止上市。 笔者和所有投资者一样,对于骗取投资者信任的造假欺诈行为深恶痛绝,主张依法打击。但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因存在圈钱行为而把证券市场上所有的筹资行为一律看作“圈钱”。 只要上市公司公告的项目是真实的、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其资金投向也与公告披露的相一致,即便最终投资失败了,也不能等同于“骗钱”。而按照国际惯例,募集资金的投向也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并且依法公告披露。换言之,就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投资项目说明书,投资者认可就投资,不认可可以不投资。至于普通的投资者因缺乏必要的渠道和手段,有时难以充分地判断一个项目的可行性,一般的解决办法是:从专业咨询机构那里获得帮助。因自己难以把握,简单斥之为圈钱,是与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不相匹配的。 “圈钱”一词引入内地股市后,人们把一些公司未经充分论证、盲目上马项目,或者管理不善、使得所募集资金被滥用的情况,也批评为“圈钱”。这是“圈钱”一词外延的一种扩大,尚可理解。但如果将这个词的外延无限扩大,无疑是对中国资本市场文化的戕害。 随着股改速度加快,G股再融资日益临近;全流通状态下恢复新股发行的前景也将明晰———这是一个正常股市所必需的功能。在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即将重新唤醒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圈钱”文化正本清源,还融资以公正的地位和名义。 圈钱就是圈钱(骗钱就是骗钱),筹资就是筹资,要分清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