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不是造富运动 也不是洪水猛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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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3:24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肖渔 昨天,G股率先启动股权激励和五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消息同时见诸各大媒体显要位置。权威专家指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加速之势,当前推出股权激励制度可谓正逢其时,它对于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吸引战略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专家指出,对外开放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今后外资获准战略投资全流通公司之后,就对A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公司治理完善与否,其重要一点就是是否建立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制度。 作为战略投资者,为保障其自身利益,必然要求公司管理层能兢兢业业,达到股东设定的业绩标准。为此,海外市场许多国际知名公司都建立了股权激励制度。因此,在日益与国际接轨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外国战略投资者必然会将这一国际通行的制度作为考量国内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值得欣喜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然开始起步。权威人士称,如果说股权分置改革是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的话,股权激励制度就是将公司高管和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绑”成一块,这和以往相比将产生很大的变化:比如,以前高管可以对股价漠不关心,而热衷于频频实施增发圈钱;而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管理者就会考虑到增发对股价的影响,进而理性制定融资计划。因此从长远看,这项制度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而股权激励也绝非一些市场人士所言的“造富运动”。权威人士指出,高管的股权激励收入既不是无偿的,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暴富”。不仅是授予高管期股、期权要有业绩的要求,期股、期权的变现也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高管人员虚增业绩、调控利润,《管理办法》中也设计了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监管措施。专家指出,“对股权激励制度不能怕,它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提升公司质量的必然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还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获授股票在本届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的规定。不过,法律专家也指出,之所以这样修改,是为了更好地和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事实上,新《公司法》对高管持股的转让时间已经做出约束,同时,采纳《公司法》25%上限的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如果完全禁止任期内转让,可能会造成规定过严、卡得过死,进而会影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