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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把火烧得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4:10 证券时报

  毕舸

  根据日前中注协公布的2005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结果,中注协共对10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38名注册会计师分别给予社会公开谴责和行业通报批评。此外,将73家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事务所移交有关部门,建议予以撤销。 

  176份严厉惩戒,降临到了那些执业质量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头上。显然,被誉为商业信息质量守望者的注会行业,自身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小觑。

  会计师,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是一个特殊的信息提供者。真实信息的披露,其实有三种保障途径:政府监管、内部监管与社会监管。比如监管一家上市企业的信息发布,最好的途径当然是内部监督,但实际上自我监督自我,恰恰又是最难以做到的。政府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模式,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往往要依赖于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信息递送模式,这又回到了老路上,还是得依靠企业内部人的自觉。

  所以,第三种监管———社会监管,按照逻辑推论应当是最有效的。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扮演了医生角色,应当对企业或工程中的信息体深入观察、望闻问切,把脉出内在的信息走向,再把这些信息整理成完整的信息档案,提供给政府。

  可是,独立的社会监管者有时并不洁身自好,反倒被拖下了水,成为信息造假者的同谋。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从机会收益上看,在会计事务中造假者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是从信息造假者的嘴边分出来的一杯羹。企业信息造假的收益常常是巨大的,所以也舍得拿出一大杯羹给同谋的监管机构和人员。

  其次,共谋造假的“败露成本”不高。本次中注协对违规的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分别给予处罚,这说明中注协对注会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可是在此之前,曝出那么多企业会计造假事件,尤其是某些上市公司明目张胆地作假账,但我们却鲜有听说相关的会计事务所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如果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而造假所能够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诱人,任何一个理性经济人,都会选择造假这条路。消除会计造假,如果只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道德、专业信誉与社会责任,只能是缘木求鱼,对牛弹琴。因为这还是传统的婆婆式管理,婆婆说干了口水,媳妇该撒野还撒野,谁叫婆婆除了一张嘴没别的约束工具呢?

  实际上,会计造假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理应当给予补偿,即民事赔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此尚未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会计造假成本一直提高不起来。笔者认为,在打击会计造假现象中,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压力不大的现象必须改变,要让那些在会计事务上造假的人明白:这样做,是在犯罪,要付出的代价将远远高于造假的收益。当务之急是加大司法介入和法律惩治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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