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向发行潜规则发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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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00:49 北京现代商报 | |||||||||
具有“股市发行制度潜规则黑幕”之称的王小石案,终于在上周五一审判决。也许13年的量刑与此前王的律师所做的无罪辩护相比,落差确实比较大,所以王小石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表示:“一定要上诉。” 暂且不去讨论量刑的轻重,单从简单的案情看,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共有四类。凤竹纺织(请托人);林碧(介绍人);王小石(关系疏通人);楼坚、齐蕾(负责发审工作的国家工作
从一审判决结果看,林碧构成介绍贿赂罪,王小石构成受贿罪,并且,法院认定凤竹纺织请托的“加快审批速度”属于不正当利益。在一审质证阶段,凤竹纺织几位高管都提供了证人证言,而法院也正是依据这些证据定罪量刑的。那么介绍贿赂人、受贿人都定罪量刑了,为什么行贿人凤竹纺织却不予处罚呢? 按照我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尽管390条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140万元的数额似乎并不是个小数目,要让受贿人接受教训,难道行贿人就可以法外施恩了? “发行制度潜规则”之所以称之为“规则”,其实暗含着这种做法的普遍性。王小石案说到底,如何判决,是对这一“规则”的宣战或服从。中国股市需要透明的、公平的环境,“潜规则”不能继续生存,一定要浮出水面,只有这样,才能让准备上市的公司宽心,也才能让身兼重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们远离诱惑。 苗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