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港交所权证规则比较:适合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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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4:22 证券时报 | |||||||||
见习记者 彭露 近日,深交所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吸引了众多市场人士的眼球。不少业界人士将深交所的《通知》与香港现行的权证规则相比较,试图评出孰优孰劣。
然而,更多的业内人士认为,鉴于目前内地与香港的权证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很难分出优劣。他们认为:“适合的就是好的。” 规则应符合市场实际状况 据了解,除了对每日可创设权证数量做了限制及新创设的权证在T+2日才能交易这两个比较重要的新规外,深交所的规定与香港现行的规则还有别的一些不同看点。 海通证券一位负责权证研究的人士告诉记者,香港市场的创设一般称为增发权证,它和深交所准备进行的创设行为的基本目的是一样的,即为了尽量使市场上权证的供需能够平衡。该人士进一步说明,香港和深圳的监管机构都意识到权证供需不平衡会导致价格的非理性表现,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行为,进行创设对稳定权证市场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进行创设的具体规定上,香港和深圳市场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 对于这些区别,多数市场人士认为,深交所是考虑了目前内地权证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态势而做出的规定,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一位资深研究员称:“权证创设规则只要是符合自己情况的,就是应该被执行的。” 券商创设权证 风险对冲有待实现 有业内人士认为,跟香港的权证规则比较,深沪交易所现行的权证创设全额担保规则可能不利于券商进行风险对冲。 据了解,香港的权证创设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增发行为,发行人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只是以自己的信用进行担保。联交所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都进行过详尽的调查,以保证权证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保护。东方证券一位研究员认为,信用担保可以使得券商在增发权证之后,免于遭受与权证相关联的正股股价下跌的风险。 而深交所的权证创设要求发行人要进行全额担保,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但同时,也会增加发行人的成本。一位研究员称:“全额担保令权证创设人完全暴露在正股价格下跌的风险中。” 据有关人士分析,在全额担保的情况下,以认购权证为例,券商创设了这种实质上是看涨权证的凭证后,通过买卖正股不能完全对冲股价下跌的风险,这样可能打击券商创设权证的积极性。 也有专业人士建议,在实行全额担保的规则,以保证券商有足够的资金或股票来支付兑换的同时,也应当为券商创造一些对冲风险的机制,如香港就有场外交易市场如期权等不少品种可以利用。 T+2日规定比较合适 据悉,香港现行的权证上市规定是新发权证T+5日,增发权证T+4日,这有别于深交所T+2日创设权证上市交易的规定。 一家创新试点类券商的研究员认为,实行T+2的目的在于给投资者一个缓冲期,让其在创设权证上市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判断。香港所执行的增发权证T+4的规定,也应该是出于此意。 但是像香港规定的长达4天的增发与上市的时间间隔,真的是必要的吗?有不少市场人士对此表示怀疑。一位熟悉香港权证交易的研究员认为:“理性的投资者不需要在T+2、T+3日才开始进行判断,他们往往在T+0或者T+1日就能够采取措施。而等到T+4或T+5的投资者是往往是风险偏好者,对他们来说,不需要这个缓冲期。” 有消息称,香港的发行人一直要求港交所及证监会缩短权证的挂牌时间,而目前执行的增发同类权证的限期已减至T+4,香港证监会刚公布的咨询文件,更建议将增发权证上市期限进一步减至T+2。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需要的是良好的流动性,权证交易已经提供了T+0的交易便利,那么权证创设给投资者做出反应的时间也不宜过长,适中的时间有利于券商也有利于投资者,因此,T+2比T+4更合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