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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山: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优势和作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1:44 证券时报

  陆文山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转轨时期,市场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也在变革之中,一个努力的方向和期待的目标是,发挥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将行政监管力量与交易所自律监管力量联合起来,构建多层次、有成效的监管体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自律管理环境、机制、制度的塑造,需要关注下列问题:

  一是重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加入WTO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外部管制开始松动,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承受着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组织体,已直接感受并面对着这种竞争,近年来,境外交易所纷纷在我国开展市场推介,争夺上市资源,即是一例。总体来说,全球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自律管理能力和水平的竞争。我们已充分认识到,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监督和管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富有效率的市场给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使用人,是维系其经营成功,形成良好的市场声誉,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而吸引更多的上市资源,一个公正、安全、有效率的市场是必不可少的,而这必然要求交易所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取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强化自律管理。

  二是重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灵活性。交易所居于市场一线,能在早期觉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种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作出反映的灵活性,能够使市场风险和潜在危机在发生之前得到缓解。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灵活性还在于,可以在法律之外施加道德要求和行业标准,并将之纳入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中,要求市场各方参与者共同遵守。

  三是重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专业性。交易所正因为处于市场一线,服务于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和感知,并拥有相当多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此外,交易所自律管理时,可以事先与被监管对象沟通,吸收其参与自律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自律管理活动的实施,这既可以防微杜渐、疏导市场,又可以提升自律管理的专业化水准。

  四是重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互补性。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主体,涵盖不同领域,单一行政监管难以担当。我们知道,行政监管是依法进行的刚性监管,这种刚性使得行政监管不能涉及证券市场的全部问题,否则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而交易所自律管理正是利用其优势,构建证券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使得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严格执法与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弹性自律有机结合,保证证监会制定政策和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责任不致因陷入烦琐的日常事务而牵累。从境外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看,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保持二者的平衡,是交易所自律管理成功的关键。

  五是重视交易所自律管理相对不可诉性。从境外证券市场看,交易所自律管理,整体上属于社团法人内部自治范畴,司法对之介入通常十分慎重,交易所自律监管活动事实上具有相对不可诉性。以美国为例,在证券交易所监管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上,美国法院的立场经历了从绝对可诉性到相对不可诉性之转变。在1975年前,法院普遍支持对证券交易所的诉讼,允许受处罚者起诉交易所的处罚决定。1975年,美国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强化了SEC对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的监管和监管活动的审查。此后,法院依照该规定,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确立并普遍坚持“内部救济用尽原则”,原告就交易所的监管活动向法院寻求救济,必须用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可资利用的救济机制,否则不予受理。由此确立了一个尊重市场自律、相信SEC行政监管的有限司法政策。其价值取向在于:对交易所监管活动,法律已经确立了足够多的矫正机制和救济渠道,SEC的行政监管应优先于司法活动发挥作用,司法过早的介入已无必要。在美国这样一个好诉的社会,这样的司法政策背后的原因值得玩味,而其尊重交易所自治权,为交易所自律监管提供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更可以被作为一项值得借鉴的法制经验。此点,已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重视,并影响其对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的态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针对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诉讼,数量十分有限。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对涉及交易所管理活动的案件,总体上是慎重的。2005年1月,最高法院颁布了1号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有关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引发诉讼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相关案件指定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并规定交易所监管活动与投资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资者起诉不予受理,初步确立交易所自律管理不可诉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欲进一步确立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相对不可原则,应当借鉴境外交易所自律管理成功经验,进一步吸收会员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自律管理,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市场化机制和正当性程序,为被监管对象提供权利内部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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