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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多管齐下防范券商自营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1:54 证券时报

  周到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出台和施行,标志着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将得到全面规范。

  近年来,对证券公司杀伤力最大的,首推资产管理业务,其次当为自营业务。投资
银行业务即使不景气,也不致于产生很大亏损。行情低迷时,证券经纪业务的亏损,几乎是事先可以估计的,其金额也较为有限。投资咨询业务哪怕无人问津,也不过养几个白面书生,投入有限。而证券自营如果捅下窟窿,往往会伤筋动骨。因此,防范证券自营业务风险,也是化解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下限为5000万元;而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下限就要求达10000万元。这实际上也揭示了不同业务的风险差异。就《指引》的规定看,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予以关注。

  从决策与授权程序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自营部门的个人影响将受到较大限制。《指引》第四条规定:“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以往,一些证券公司存在受个人投资偏好影响等情形。如果严格按照《指引》的规定执行,那么,个人的作用仅能在讨论和表决中发挥。这对于降低风险有较好的效果。

  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将进一步日常化。《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因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是可以随时了解和检查的。这会大大降低违规自营事件发生的概率。

  持股集中的案例,在证券自营业务中将大为减少。证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可以预计,《指引》施行后,证券自营业务的主要手法,是在证券池中分散投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格将进一步向证券投资基金靠拢。

  证券自营业务引起的风险,将由多种技术手段予以释放。《指引》第十九条规定:要“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证券自营业务是风险很大的业务,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的影响往往也较大。逐日盯市制度的确立,有望与“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相呼应。

  需要指出的是,《指引》的效果如何,还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执行力度。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指引》后,督促证券公司将其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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