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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三大措施防范欺诈发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5:18 证券时报

  ——从通海高科案看发行制度改革

  □本报记者 海惠

  案例

  1998年8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与广东江门高路华集团等五家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等申报材料。2000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的决定。2000年6月30日,通海高科以每股16.88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1亿股上市流通股份,募集资金16.88亿元。其中,向法人投资者配售7500万股,上网发行2500万股。

  2000年7月24日,通海高科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调查显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年、1999年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数量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同时虚开

增值税发票等造假行为。由于通海高科在其
股票
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据此确定通海高科申报材料中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做出处理,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通海高科因股票发行所获的募集资金应当返还投资者。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为预防类似通海高科案的欺诈发行,在新《证券法》中,建立了多层次防范体系。

  保荐人制度防范欺诈发行

  新法首次明确了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地位。新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新法强调,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新法明确,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法还明确规定了保荐人在有关发行审核决定被撤销、或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出现虚假不实陈述时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制度有利于通过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慎和勤勉责任解决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不仅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发现存在的风险,还要求对企业价值和发展潜力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及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的运用。对于防范类似通海高科案造假上市有积极意义。

  新增预信息披露制度

  旧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除规定提交募股申请时应报送的文件, 还增加了保荐书的要求。同时新增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有利于拓宽发挥社会监督渠道,防范类似于通海高科欺诈发行案的发生。

  通海高科发行时,被认为是国内唯一一家

液晶显示器生产企业,前景极其看好,发行市盈率高达61.83倍。在发行后几天,群众即举报其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中国证监会随即做出暂缓上市的决定,并展开立案调查。如果实施了预披露制度,群众举报的时间会大大缩短。该案对市场的影响也要小很多。

  明确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有明显的制约作用。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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