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周梅森现象 发扬股东积极主义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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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1:29 证券时报 | |||||||||
李云峥 作家周梅森近期成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热门人物:他作为流通股股东对金丰投资11月2日公布的股改方案提出公开反对意见,并通过媒体发布了《致全国股民公开信》、《致金丰投资董事会信》,一时间“周梅森”和“金丰投资”都成了证券市场的热门词汇。
对于周梅森和金丰投资之间的恩怨情仇将如何演绎发展,笔者无意加以任何评价和揣测。倒是周梅森作为一个流通股股东挑战大股东的这一现象本身,不禁让笔者想到了韩国90年代末兴起的那场“股东积极主义”风潮。 在1997年金融风暴重创韩国后,由韩国PSPD组织中的参与经济委员会(PEC)发起的维护弱势股东权益活动,对于韩国企业的法人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组织主要通过法律及舆论手段对企业施加影响以改变其不适当的管理政策。PEC率领一小群激进股东迫使企业对公司治理进行改进,他们的努力使韩国SK电信以及三星电子等首次指派外部人士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掀起了对包括现代重工、LG半导体、大宇汽车等企业的治理监督运动。 “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促进和强化独立董事制度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样以上面提到的韩国SK电信为例,在弱势股东影响下进入公司的外部董事就曾成功地阻止了SK电信的一起内部交易:PSPD不但通过伦敦《金融时报》予以揭露,并通过报纸广告以及电台电视节目发起阻击SK电信不正当交易的运动,这场运动于1998年3月以SK电信董事会屈服而结束。SK电信在媒体上公布了公司对其他公司高达2.5亿美元的控股,使公司从这些股份中脱离出来并处于股东的监督之下,避免了资产被逐渐转移的可能。 通过韩国的“股东积极主义”风潮可见,弱势股东的自发维权运动不仅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对于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具有相当的现实作用。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国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在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个破灭的“神话”背后,无处不闪烁着大股东侵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影子: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拖欠不还、虚假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操纵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中公布虚假信息、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末,仅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就累计达到509亿元。在这种环境下,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要得到有力的保护,更需要发扬“股东积极主义”精神。 值得关注的是,在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中,作出了制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盈利公司不能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相关规定。这为未来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兴起打下了法律基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