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除投票门三大高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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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3:5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最近在股市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投票门事件”终于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召集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京召开会议。会议特别强调,对于任何违反投票程序规定、扰乱改革秩序的行为,证监会将予以严厉查处。 少数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流通股股东赞成票,这不仅歪曲了管理层推出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的本意,践踏了股改的公正性。并且更重要的是“投票门”严重地侵
当然,严厉查处“投票门事件”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否则,它不仅不能惩治股改投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对其还会起到一种纵容与鼓励的作用。而作为广大投资者来说,也只能是对股改愈发地心灰意冷。 为此,笔者建议管理层有必要使出“三大高招”,有效查处与撤除股改中的“投票门”。 第一招:有“门”必严查。“投票门”的存在,对于当前的股改乃至股市的健康发展始终都是一道威胁,必须予以彻底的撤除。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门”必严查,管它是“投票门”亦或是其它的什么歪道邪门。宁可多付出一份辛劳,也决不放过任何一道“可疑之门”。 为此,管理层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接受投资者及业内人士的举报,并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人力展开严厉的调查,决不让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投票门”成为“漏网之门”。 第二招:违规必深究。在严厉调查的基础上,一旦确认股改公司在投票过程中确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必须从严处理,予以深究。属于大股东违法违规的,不仅要对大股东予以经济上的重罚,而且还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罚款、严重警告以及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属于券商违法违规的,罚没其非法所得,并加重罚款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查办。 第三招:推倒重来。对于那些在股改投票中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流通股股东赞成票,并且其股改方案因此获得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除了涉嫌违法违规的大股东、券商、保荐机构等要予以严厉的查处外,相关上市公司的股改表决结果亦应宣布作废。 其股改方案应在客观公正的条件下另行表决,以确保流通股股东在不受外来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进而确保表决结果的客观公正。皮海洲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