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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健康发展 新法保驾护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6:20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黄格斯

  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市场,既有新兴市场的不成熟性,也有转轨市场的不规范性,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促进健康发展一直是资本市场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专家们认为,此次《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吸收了市场实践的经验,在股东权益保护、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权力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动,这将为奠定坚实的法
律基础,对资本市场规范化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股东权益保护有了法律盾牌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直是困挠市场发展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投资者信心的最重要因素。此次两法修订,特别是公司法中新增了多项股东权利。专家认为,这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退股权、解散公司诉权和累积投票权。法律专家认为,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保护股东知情权等于抓住了股东权益保护的牛鼻子。新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一规定较原法规定的仅能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相比,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实质性内容。

  此外,新法规定的累积投票权有助于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克服股份少、股权分散的先天不利,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将有法可依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经营不规范,控股股东掏空公司以及公司挪用客户保证人等问题频发,引发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新证券法在修订中突出了加强管制和客户保护这两条主线,对风险处置也首次作出法律规定。

  新法强调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定了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条件,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了相应规定。新法还建立了对券商的以净资本和净资产为中心的风险监管原则。对于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新法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原则,明确了客户资金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这些规定将对证券经营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约束,堵塞其违规经营的空间,促其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发展。

  “公开性”驱散内幕交易乌云

  为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新法引入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预披露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内幕交易,新证券法大大扩张“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这对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保证。

  新法还对发行和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不仅要对发行上市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保证,而且应该对所有信息都作出此类保证。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直接负责。针对过往实际控制人幕后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新法还规定了发行人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可以预见,新法在增加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方面作出的新修订将对资本市场上常见的内幕交易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准司法权托起监管“尚方宝剑”

  在以往市场屡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的现象,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管者自身面临权限不足。

  新证券法大幅扩增了监管机构的权利,赋予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记录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冻结或查封重要证据等重大权利,还可以在有关调查进行时,限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的权利。法律赋予监管部门准司法权,将有助于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防止违规事件造成的后果扩散蔓延,堵塞法律漏洞,使违法违规之徒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大大减少,犯罪成本大大增加。

  民事赔偿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以往常常出现的中小投资者受到侵权和欺诈导致损失但求告无门现象,新证券法大幅增加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增加民事责任的规定。

  新法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虚假股评泛滥现象,新法也规定因虚假股评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指出,新法正式生效之后,预计针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诉讼会有所增加,有关部门也有望进一步出台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等民事索赔案件的司法解释,所有这一切都将为整个市场规范发展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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