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体现市场化价值取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4:31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刚刚修订完毕的《证券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业界专家表示,在多方面进行了修订的《证券法》,归根结底是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市场化价值取向,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证券监管要求。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自其诞生时就注定了被不断修改的命运。在过去的六年中,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虽不能说天翻地覆,但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证券法》起草人员的想象。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大量问题的暴露,使这一法律在多方面显得滞后。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正是基于证券市场所产生的这些深刻变化。 业界专家认为,《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限于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修改前的证券法在指导思想上带有比较浓厚的管制与干预色彩。经过6年来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正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一些基础性、本原性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已逐渐形成并被广泛接受,市场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作为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要从立法价值取向上加以修改,而市场化就是唯一的方向。 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都是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证券法》改革现有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就是很市场化的举措。原《证券法》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但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深沪股市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26.42倍,而按照发行后股本计算,今年新发行的股票平均发行市盈率达到26.29倍。新股发行价格偏高造成其上市后频频跌破发行价。有关人士指出,发行市场化的改革将使上市公司更加关注投资者利益,合理安排企业的发展和融资计划。同时随着市场的低迷,投行业自身也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价值的研究,以确保项目成功和上市后股价保持稳定,避免定价过高带来的包销风险。 有关专家指出,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无疑为今后发行机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扫清了障碍。在发行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券商的投行业务竞争将呈现白热化状态。今后,新股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将有所减少,一级市场的暴利时代也将一去不复返,一二级市场必然会逐步走向接轨。 此外,新《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准确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这一规定,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证券法修改后,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等。这些都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表现。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地位得到加强,这将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