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的三重境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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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 |||||||||
丁圣元 从第一批和第二批改革试点的46家上市公司案例来看,其中绝大多数采取上市公司总市值评估法来设计对价方案。第一步,选用国际市盈率或市净率“标准”;第二步,按“国际标准”估算上市公司总市值;第三步,通过改革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流通股价计算流通市值;第四步,总市值减流通市值,得到非流通市值,进而估算非流通股价;第五步,在改革前
在这种方法中,关键在于两个变量:一是总市值的估算,“国际标准”越高,净利润、净资产越高,则总市值越高,因而对价的价值量越低,对流通股东越不利;二是流通市值的测算,流通股价越低,则流通市值越低,对价的价值量越低,对流通股东越不利。不幸的是,流通股市场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大熊市之中,流通股价格在历史最低位,无怪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选择了本方法。 从三公原则出发,采取本方法一定要充分说明“国际标准”的具体样本、采样时间、计算方法、影响样本的主要因素、选择样本的理由等,还要说明对价结果在数值上相对于“国际标准”的敏感程度——输入的小误差会不会导致输出的大误差。遗憾的是,在上述绝大多数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中,往往对“国际标准”的来历语焉不详,更没有看到对参数敏感度的定量说明。 另一方面,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不适用于“国际标准”变化太大的情况,不适用于样本和上市公司的可比性不强的情况,也不适用于A股价格严重偏低的情况(此时不满足A股含权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前提)。因此,必须根据具体公司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法,并且任何方法都必须和其他方法相互比较、折中,比较出公允。 以上改进是必要的,绝对不是可做可不做、可这样也可那样的。事实上,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存在三种境界。 从股市诞生之日起,基本市场制度就存在严重缺陷,上市公司不仅普遍高价发行,并且动辄高价增发、配股;另一方面,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一股独大,从不担心控股权旁落,流通股持股人不能对上市公司运营发挥实质性监督作用。拿钱而不负责任,这是原罪,在一定意义上股权分置改革是赎罪,决策者和大股东应本着真诚的歉疚和悔过,尽力挽回股权分置的历史对流通股东造成的实质性财富损害。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最高境界。 由于股权分置的原罪,所有对股市具有主导地位各有关方面,无不在额头上刻着“不公”两个红字。2001年从“市价减持”到“不再减持”的翻云覆雨,使得过去朦朦胧胧的股权分置的历史事实,变得越来越清晰,于是“不公”这两个红字也就在上述各方的额头上越来越真切地显现出来,严重损害了各方的信誉,使得各方丧失了公信力。股权分置改革的中等境界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切实奉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和手段,与普通投资者平起平坐、平等协商,重新确立“三公”的市场行为规范。这一境界的要领在于确保改革方案是公允、稳健的。 股权分置改革是国内股市的重大变革,改革后的市场本应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任何阴影,彻底走向市场化运作。然而,既然上述各方对“不公”轻车熟路、习惯成自然,如何才能让他们主动放弃长期以来很容易获取的“轻松”之财,洗心革面地公平交易呢?从思想的转变到行为的转变,是股权分置改革面对的真正挑战。锱铢必较更符合人类自私的天性,反省自赎倒是少有的贤德。因此,改革完全可能沦落到最低境界,即乘改革之机、借“公平”之名、行“不公”之实——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如此则国内股市必定走入死胡同。 从上述三境界来看,如果股权分置改革采取最高境界,就应当在中性基础上,进一步对流通股东形成补偿;如果采取中等境界,就应当公允、稳健地确保达到中性对价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自圆其说。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千万不能坠入最低境界的恶性循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