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股市评论 >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 > 正文
 

什么是不可超越的市场利益 市场可存在共同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 09:50 中国经营报

  作者:缥缈

  全流通试点以来,利多不断,但是市场仍严重缺乏信心,指数不断下行。究其原因,众说纷纭。有关高层人士认为,由于“不同股东之间缺乏共同利益的基础”——“良好的共同利益基础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来维护……其核心是一部分股东不能损害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眼前利益不能损害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不能损害整体利益。”

  对于大多数中国投资者而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不是陌生的概念。问题在于,不同的投资者之间,都有哪些“共同利益”?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于国有经济体系下,国有制经济决定了在渐进改革过程中政府在股票市场的定位,这是体制所决定的。如果反过来认为,在我国股市投资者之间,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那么,这个基础到底是指什么?又有什么是不可超越的市场利益?

  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可以懂得,在我们国家,首先,国家是股市最大的股东;其次,政府以及相关政府机构不但是市场的“组织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但是,要想建立新的“共同利益”,政府就要逐渐从市场组织者的身份中退出,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想像,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内,除了严格监管,根本没有任何职能机构可以替代当前政府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市场保护职能。但这是不是说,对于“全流通改革”,只可以在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的范围之内“展开”呢?

  众所周知,以市场化原则,“市场监管者”当然只管监管;改革的前景理应是实现公正,而决非刻意地“保护”某个“指定人群”利益,特别是在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机构化”倾向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危险的程度。对此,如果管理层面在市场中提出“股东利益共同化”,那就应该尽快保护企业、保护企业的经营环境不受外来干扰。

  在市场经济之中,我们现在最为匮乏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内容。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落实到保护“投资元素”之上,落实到投资者鞭长莫及的那些地方,比如投资环境、融资环境以及相应的法治环境。对于市场中交易各方,要尽可能地不偏袒、不强调保护——无论他是大机构,还是小股民。

  只有当市场能够把资金以最大效率转化成为资本,并为投资者创造源源不断的市场利润,才能形成真正的股东利益共同化。

  此外,我们一定要懂得,在不同股东之间,只能存在“共同利益基础”,但是,利益绝对不能“共同化”。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平的大原则,也就没有市场可以生存的基础了,如果利益原则都不明确,那么,市场前景就有疑问。

  事实上,管理层首先应遵守“预先确定”的所有规则与程序,至少也要达到最基本的公正,依法行政。

  到目前为止,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改革进度非常可观,第二批试点企业的方案也已基本出齐。但是,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最终落实,这就是改革的理论原则和法律依据现在没有最终确定。通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并且及时立法保护,我们才能确认:市场可以存在“共同利益”——在此之前,超越各方,固守原则,依法行政,最为重要。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全流通新闻 全部股权分置新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