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股改呼唤原则和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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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46 和讯网-红周刊 | |||||||||
没有原则和标准,没有法律和公平,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只可能又成了场内流通股东的一场噩梦,成全了那些内幕交易者和一直看空的场外资金的美梦。 本刊记者 林中 本周,随着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试点的方案的出台,随着复牌后中信证券(资
10送3似成对价顶部标准 尽管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中小板公司的对价都在10送3之上,但市场的核心标杆,以长江电力、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为代表的大盘蓝筹股和以上港集箱(资讯 行情 论坛)、中化国际(资讯 行情 论坛)为代表的二线蓝筹股的对价水平,则明显低于第一批试点公司10送3的平均水平。而这些股票复牌后疲弱的走势,进一步拖累大盘。更让投资者担心的是,由于蓝筹公司权重巨大,如果其低于10送3的对价水平成为市场整体对价水平的顶部标准,对市场形成的冲击将远在其他公司之上。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公司就特别强调,试点公司的数量并不是根本,关键还要看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型中央企业的对价支付的情况。但是如果参加试点的大型央企,只是为了参加试点而试点,试点方案支付对价不合理,对投资者的补偿低于预期,还不如不试。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稳定市场信心的蓝筹股,却没有在股改中起到应有的标竿作用,没有肩负起稳定市场的责任,这种负面影响将使市场对股改的良好预期再度落空。 没有统一原则的混乱游戏 或许宝钢、长电觉得已经尽力了,或许苏宁电器对跌停感到委屈,但投资者的想法却可能恰恰相反。在种种矛盾和混乱的判断与预期下,市场自试点以来就一直缺乏统一对价的原则和标准。 有关研究显示(详见“实证分析”),第二批试点的公司对价方案采用的方法五花八门,由于参照系数不同,得出的补偿结果也就相差甚大。 同时,不少公司在股改对价中,仍然是以非流通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标准,而对价只是在理论上形成股改前后流通股东持有的市值不受损失为原则,但两者在对价前后的增值差异巨大。如天相投资计算,本周公布方案的华海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和中信证券,在改革后流通股东的价值增值分别为27%和32%,而改革后非流通股东的价值增值则分别为251%和156%。非流通股东增值幅度远超于流通股东,这样的好事谁不愿意干呢?既然是平等的全流通,为何两者增值幅度不能相似呢? 当然,由于未来全流通下的价值难以确定,同时由于公司千差万别,出台一个惟一的对价水平并不现实。但任何游戏都应当有规则,“尽早出台一个统一的对价原则和标准,对于大面积推广试点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各方市场行为和稳定市场预期的必要举措”。市场人士如此急切地呼吁道。 缺失法律下的噩梦 就在大多数流通股东还在为对价水平而迷惑,为利益不受损失而试图抗争时,一些相关利益者却已经开始蠢蠢欲动,试图在这场股改盛宴中攫取利益。 目前来看,不管股改公司的方案好坏,分类表决的权利还是流通股东手中的最后一道武器,但《红周刊》了解到的信息是,有的公司已经企图通过种种手段剥夺流通股东这惟一的权利。 有关人士透露,已有公司四方寻觅资金与合作者,试图通过买入自己公司的流通股,以影响最终的表决结果,条件是承担合作者买入流通股后的损失,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利息补偿。 还有一种手段是公司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策略。首先抛出一个不理想的试点方案,趁机打压股价,迫使流通股东卖出,而自己则趁机在二级市场大量买入流通股。然后再冠冕堂皇地讨价还价之后,高风格地以向流通股东大幅让利之名,再推出一个非常好的对价方案,推动股价的上涨,从而在二级市场获得超额的内幕收益。 另外,有的公司对价方案的好坏,实际上与可能推出的股权激励政策直接挂钩,内部人的收益成为影响方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分析人士认为,在这场全流通的改革中,不但需要统一的原则和判断标准,而且需要切实相关的法规法律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流通股东所获的对价要有理有据,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非流通股东的行为,并严防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损害流通股东的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