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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国有股定价原则 事变则法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7:38 中国证券报

  记者 郭凤琳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曾被业内人士称为国有股转让的一条“红线”。如今,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这一定价原则正面临着挑战。

  国资委2003年底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
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但在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的42家企业中,韶钢松山的股价已跌破每股净资产,但其对价方案突破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的规定。业内人士估计,类似情况还会出现。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27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在推进的背景下,应该如何看待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定价标准?

  专家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标准,应该从静态的净资产转向动态的盈利能力和股票市值。

  但在国有股不流通的情况下,流通股股东很难参与国有股转让,缺乏充分“竞价”的国有股转让因此难以形成一个真正合理的交易价格。如今,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一个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将形成,这将为国有股的定价提供一个有效平台。因此,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定价机制变革也将水到渠成。

  专家指出,改变国有股定价机制,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来说,其实在实践中简单可行:只需调整会计制度,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值变为市场价。在涉及到考核的平滑过渡问题上,可以规定某一年为基数年,考核国资的保值增值可以以此为基准进行操作。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化,基数年与此前一年数据则具有不可比性。

  事变则法移。记者了解到,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将“促进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纳入了今年的工作要点。这意味着,变革正悄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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