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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快步走制度要跟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4:15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李烨

  7月5日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在公布10送3.2股对价方案中,提到非流通股股东另拿出3000万股作股权激励。该方案公布后,方案中期权激励部分引起一些争议,原因在于该部分期权激励并没有在中信证券方案中明确激励对象,以及行权条件等。

  其实,这仅仅是近期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争议之一。在这些争议中,除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利益均衡等问题外,其中因为改革所引起的证券市场既有规章制度延续性、适用性等问题,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关注。

  近日有业界人士陆续提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该如何进行企业并购?非流通股东是否有权协议转让所持非流通股股权?过去并购中的要约收购条件是否适合将来市场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股改企业如何再融资?股改企业该如何执行期权激励计划?如何认定股改企业在对价中所作承诺法律效力?以及对违约者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问题都值得关注。业界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监管层需要及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整个市场发展相适应。

  股改后非流通股如何转让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该如何运做?这是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近日在处理一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时遇到的难题。所受托进行非流通股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问题是在将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但未实现全部上市流通前,非流通股股东是否可以自由地通过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东。

  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宣伟华告诉记者,如果按照去年年底公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等政策,不考虑股权分置改革情况,这样的非流通股转让没有障碍。但《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并没有预料改革试点的出现,因此没有预留相关内容。据相关并购业务人员反应,监管部门似乎已经暂停执行《规则》,登记结算公司也似乎暂不受理非流通股股权转让登记。

  宣伟华认为,监管部门需要考虑就相关情况制定规则,如果允许转让,应该明确规定非流通股的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分步流通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而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也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特别是非流通股部分开始流通后,像过去要约收购条件等并购政策也需要重新制定。

  承诺的法律效力和违约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的股改方案中均作出一定承诺。该如何看待这些承诺以及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也成为近期市场争议的热点。

  宣伟华认为,如果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股改公司作出的所有承诺应该被视为在特定时间向特定对象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尽管是单方面承诺,但一经作出,承诺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承诺不违反法律,今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被承诺人身份对违约行为进行诉讼。

  但宣伟华也认为,目前被承诺人是不确定的,流通股股东变化使得由谁来追究违约人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同时以什么事由来追究违约人责任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如何防范违约和追究违约责任问题,也需要监管层进行制度安排。

  再融资等问题需明确

  在采访中,许多券商投行人员还提到这样的问题: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再融资?如果上市公司改革完成后,再融资条件是否也将改变?

  6月29日,浦发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和延长增发不超过7亿股普通股的决议。据悉,浦发银行之所以延长再融资的议案,是因为管理层有“要想再融资,先解决股权分置”的要求。而浦发银行承诺称,将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近期不少券商在报告中都预测到,在目前股改大趋势下,是否进行股改在再融资等业务上将受到不同待遇。而业界认为,对改革的大背景下,管理层应明确再融资业务及其条件。

  业界人士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一件大事,改革的推进必然会影响既有的规章制度,并带来相应问题,这并不意外。管理层可以针对股改所带来的问题,逐步以通知等形式加以规范或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也正在审议之中,业界人士希望相关部门注意到股权分置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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