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委托理财违规该当何罪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3:32 每日经济新闻 | |||||||||
近日,爱建证券的高管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获刑罚,正在等待判决书的德恒证券也是因这一罪名而被审判,德隆旗下其余证券公司是否会面临同样的公诉?从过去的民事判决到现在的刑事判决,委托理财究竟给券商带来什么罪名? “归根到底,都是委托理财埋下的祸根”,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认为,无论是德恒证券还是爱建证券,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证券公司过去的委托理财业务无疑是游走在法律边
一位曾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指出:在他所了解和代理的案件中,有关委托理财引起的最终判决罪名不一。例如,司法实践中,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委托投资国债业务协议书》名为投资国债,实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券商原来充当“中间人”的角色,目的是赚取佣金。但是,在下游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自己如何脱身就成了问题。如果最后确认了券商与委托方之间是企业间的借款关系,导致了券商从中间人变成了债务人,这样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依据证券法》,判决签定的委托理财保底合同无效的,这样券商只能归还本金了。还有的是被定为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 这位律师指出:如果在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对证券行业将是致命打击,因为国内很多证券公司都是通过保底收益来融资,那样的话,众多的券商都应当面临如潮的公诉。也有另外一位法律专家认为,一旦法院判决德恒证券是没有资格的情况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很多债权人将可以状告德恒证券欺诈,罪名会更加严重。 来自法院的一位审判员表示:近年因金融性委托理财活动失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激增。但由于当前金融法律不够健全,在主体资格、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的认定及处理上均存在一定难度。 委托理财业务本身作为证券公司的正常业务之一并不应该有罪。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涉及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复杂的原因之一。是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援引和罪名认定,这些都值得探讨。 新华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