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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观察:对创新条款要睁大眼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3:33 南方都市报

  第二批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逐渐亮相,其中七匹狼的方案比较引人关注。虽然其10股送3股的方案平淡无奇,但是由于有三条创新性的附加条款,使得人们对其兴趣大增。随着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越来越多,股改方案的条款也将越来越多,因此,七匹狼的创新方案还真值得琢磨一下。

  创新条款第一条是赋予“流通股股东出售权”。方案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2个月内,当股票价格首次达到特定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赋予流通股股东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每10股出售2股的比例向其出售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这个“流通股股东出售权”实际上相当于认沽权证,投资者可将其视为“托底价”。与宝钢曾经拟采用的认沽权证不同的是,这个“出售权”内涵没有认沽权证复杂,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也不像认沽权证一样可以单独进行交易,可以避免权证可能带来的炒作现象,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创新条款的第三条是非流通股东对未来上市流通价格的承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减持价不低于7.63元。如果七匹狼的现价按其送股方案进行市场除权后股价为5.34元,与承诺的减持价差达43%,而届时二级市场股价在此价格以下,非流通股股东则无法套现。可以说,这项措施对流通股东的利益构成进一步保护。

  应该说,上述两个条款都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第二个条款就令人疑惑了。第二个创新条款是“股份追送”条款,公司保持连续两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增长不低于20%,若低于20%则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存量股份按照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送0.5股的比例无偿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条款,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认为最终支付追加补偿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明知该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是企业管理层应尽的职责,不管是否实行全流通都应该努力实现此目标,怎么可以拿来当做一种筹码呢?如果该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大股东会不会通过上市公司的一些会计手段来达到此目标,以逃避追加的补偿呢?

  深圳智多盈 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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