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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当前“三公”原则不可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0:15 证券时报

  □丁圣元

  股票市场本属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是其命脉,但国内股市孕育于计划经济、指令经济的旧环境,和“三公”原则先天不协调,甚至是直接冲突。由来已久的股权分置现象,正是国内股市制度不符合“三公”原则的重要表现。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有两层意义,一层意义是现象上的,即这种现象本身已经成为股票市场建设的绊脚石;另一
层意义是根本上的,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确立“三公”原则在国内股市应有的统治地位。

  对我国股市来说,股权分置改革是牵涉面最广、历史渊源最深的股市大变革,应当成为国内股市重获新生的最可贵的机遇。倘若我们能够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重申“三公”原则,落实“三公”原则,把“三公”原则真正打入各方———尤其是大股东的内心,把“三公”原则真正转化为他们不得不为,乃至自觉的行为守则,那么今后国内的股票市场就不再是建立在沙滩上,而是建立在花岗岩上,这才是百年大计。 建设百年大计,就应该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充分总结试点经验,让各方充分表达观点和意见,让利益各方充分比较和选择,让改革从第一天起,从每一步骤上完全彻底地按照“三公”原则进行。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教授赫伯特·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既非完全理性,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而是处于“有限理性”的状态。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由于人们无法准确地认识和预测未来,从而无法按照结果采取理性的方式行动,只能依靠理性的程序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通常的人类行为中,目的合理,不等于程序和手段合理,更不保证结果合理;唯有程序和手段合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合理,最终保证合理目的的实现。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上,确立市场本应有的“三公”原则是改革的根本目的。为了确保这一目的顺利实现,仅有良好愿望和动机是不够的,在改革过程中,在每一种手段和程序里都必须全面彻底地贯彻“三公”原则。没有“三公”的行为,就没有“三公”的结果。

  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开弓没有回头箭”了,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就转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随时总结经验教训、随时调整做法,确保改革的程序和手段符合“三公”原则。为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必须明确中性对价标准。股权分置改革的确错综复杂,但这不是拒绝定量计算的理由,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必须建立在定量和清晰的计算基础之上。所谓中性标准,就是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不偏不倚。这方面最大的危险在于,在改革中大股东占据主动权,但是又不习惯公平交易,很可能导致普遍达不到中性标准,对流通股股东构成实质侵害。因此,不论方案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以中性对价标准下的总价值量为基础。

  第二,改革方案必须具备进行充分比较,以公允、稳健为基础。测算上市公司价值是设计改革方案的核心。然而,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方法和标准,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指标,每种方法都各有适用的场合,也各有不适用的场合;每种方法都各有自己独到的角度和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都能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了公允和稳健,必须对各种方法充分比较,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理性地讨价还价。

  第三,转变观念,互相监督。股权分置改革是国内股市的重大变革,这样的变革对主管部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媒体、投资者无一例外地都是考验,倘若各方仍然停留在过去习惯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不可能落实。“三公”原是一面镜子,每一方都应该照一照,看一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改革需要、是否符合“三公”原则。

  (作者单位:银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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