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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芸阳:保护异议股东权益需要制度援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3:50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国外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立法较为成熟且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作为实施支撑,特别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以及回购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方面,诉讼程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目前中国相关立法欠缺以及诉讼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该制度完全照搬是不具有现实操作基础的。在我国股权分置解决的过程中,就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现的对少数异议股东的关怀理念及操作方式,可以对目前的股权分置解决过程中少数异议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联合证券 朱芸阳

  目前我国对异议非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尚存空白。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持有异议时,“用手投票”时常常有势孤力单之感,而“用脚投票”常常意味着“割肉”出局。而非流通股股东中的小股东连“用脚投票”的权利也没有。相信这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时候可能出现。届时,他们可采取的行动有两种:在可能的范围内极力反对改革;要求不付任何对价“搭便车”获得流通权。为了推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鉴于此,有必要改进完善甚至引进一些好的制度,比如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相关制度。进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但均没有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失败情况下的备选方案,因此,投资者即使在对于公司方案不满意的情形下,也并无其他方案可供选择。清华同方、金牛能源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就改革方案的沟通过程中,现场就有很多小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备选方案,并认为自己没有其他选择权,为此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出了质疑。而一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无论股东对方案持何种态度,均必须无条件接受股东大会的决议。

  多数股东意志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是现代企业运营效率的要求,但应仅限于公司经营层面。在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体权益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决策,目前程序对于持异议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我们目前尚未建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笔者认为,国外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立法较为成熟且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作为实施支撑,特别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以及回购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方面,诉讼程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目前中国相关立法欠缺以及诉讼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该制度完全照搬是不具有现实操作基础的。但在我国股权分置解决的当前,就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现的对少数异议股东的关怀理念及操作方式,可以对目前的股权分置解决过程中少数异议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定义及理论基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下简称“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回购请求权作为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目的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在少数股东和多数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异议股东享有此项权利,将避免承受多数股东操纵的股东会决议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并不禁止股东之间由于出资额不同而产生的结果差异,而是作为一种法定的弥补性权利,使得异议股东免受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将利益与不利益合理、平等地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最终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行使条件及范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只要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同意的情形下即可行使。倘若在任何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均可适用,将会遭致股东权利的滥用,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回购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有限适用的法定权利,立法者在特定的问题上为异议股东提供有限的、经济上的救济,换言之,只有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才能行使上述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的一般交易和日常经营,从各国立法体例看,一般规定必须是在公司将要作出重大决议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股东的利益尤其是类别或者个体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场合下,异议股东才能享有上述股份回购请求权,这也是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目的所在。只有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股东继续留在该公司的理由丧失,或者使股东权益受到不合理地歧视,从而亦使得股东期待获得的利益可能落空,法律在这样的情形下才认为有必要给予股东适当的救济权利。因此,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是认定股东能够行使回购请求权的重要判断标准。

  由于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不同,不同国家就该权利适用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美国公司法采用了较宽泛的立法原则,在公司合并、章程变更以及营业政策重大变更等多种事项,异议股东对此类事项有权行使回购请求权。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与美国公司法的规定范围大致相同,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规定了在公司决定营业政策重大变更的同时决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异议股东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欧洲国家规定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窄于美国,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在签订控制合同和盈余缴纳合同时及公司合并或改变组织形式时,异议股东方可主张回购请求权。

  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外立法实践中,在赋予异议股东一定条件下的回购请求权同时,也对该等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进而实现既能保障异议股东的合法权利顺利实现,又防止这项权利被滥用影响公司运营效率的立法目的。各国立法上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的规定略有所不同,但是归纳而言,应遵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公司须提前告知股东有提起异议的权利。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立法规定,公司必须按照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各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其中某决议是属于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的事项范围,则必须告知股东有权提出异议。

  其次,股东应当作出异议表示,如果股东没有作出异议表示,则不得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如果对决议存在异议,应当向公司书面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说明自己将主张回购请求权。关于股东是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表明态度,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在参加表决中该股东应投反对票方可主张回购请求权,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不投赞成票的异议股东即可以主张权利,而韩国规定只要表明对股东会决议持不同意见即可,没有必要再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反对。

  再次,在股东大会通过引起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决议后,异议股东应书面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没有书面提出此要求的异议股东,不能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

  最后,在协商或评估确定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价格后,公司即应依法向异议股东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已交存于公司指定地点的股份将被公司完全收回,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最核心部分在于对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股份价格的方式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主,若公司和异议股东对股价公平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规定,将会启动股份估价的司法程序,即请求法院在外部专家的参与下,确定回购股票的公平交易价格。此外,股份回购请求权允许股东退出公司,实际上是公司的一种减资行为,因此,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应当受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制度的约束,例如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没有回购异议股东股份能力时,或者依法不得减少资本时,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回购。

  从各国的现实来看,该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功能,并且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阐述。相比于国外全流通市场,我国股权分置情况下公司同一决议更易于对不同股东权益造成不同的影响,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股权分置解决过程中尤为突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对于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意义重大,决不亚于合并或分立对股东利益的影响:毫无备选方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际上是对股东选择权的剥夺;同时一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持异议的股东唯有全盘接受,除了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股票外没有其他出路,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设立,将增加少数异议股东的选择权,除了二级市场退出外,还可以通过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的方式“用脚投票”。因此,在推行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探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设立,将对保护异议股东的合理权益,给予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尽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方面作用昭然,但是对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也应当在谨慎权衡下借鉴运用。不可否认的是,选用回购请求权作为保护少数股东的重要手段,存在着对公司实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进程造成障碍的可能。其一,可能有更多的股东会选择在股东大会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投反对票,以期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方式,请求与公司单独谈判协商回购股份价格,导致公司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谈判成本增加而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推进进程。其二,为了能保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有可能因避免回购情形出现而加大,原本作为保护少数股东合理权益的制度,将会成为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刻意博弈的工具,这样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更加缺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动力。

  国外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立法较为成熟且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作为实施支撑,特别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以及回购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方面,诉讼程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目前中国相关立法欠缺以及诉讼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该制度完全照搬是不具有现实操作基础的。但在我国股权分置解决的当前,就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现的对少数异议股东的关怀理念及操作方式,可以对目前的股权分置解决过程中少数异议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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