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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应建立小法人股股东锁仓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从现有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承担履行对价义务的几乎完全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此相应,众多的小法人股股东,不但能够坐享其成,而且还可以通过及早抛售取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因此,如何堵住小法人股股东的这种管涌现象,成为业内人士目前关心的一大焦点。

  虽然长春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初发起设立的四家股东之一,但获得股权分置
改革试点资格的物华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昨天还没有联系上这家公司。作为物华股份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果不能取得与其的联系,或其他原因导致该公司无法支付相关对价,将由自己代行支付所需对价的义务。

  持股21.6万股的长春物资公司是物华股份的一个小法人股东,比例仅为0.09%。其实,持股比例不大的法人股股东,还出现在东方明珠(资讯 行情 论坛)、申能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等第二批试点公司中。由此可见,股份分置改革未来一旦大面积推开的话,牵涉到的小法人股股东还不知有多少呢。统计资料显示,由于转配股上市的刺激,法人股转让从2000年开始一度非常火爆。仅2002年一年,国家股就转让了774163.85万股,法人股转让了1151838.47万股;国家股拍卖了12336.5万股,法人股拍卖了94362.56万股。在这些出让出去的非流通股中,相当部分沉淀到了形形色色的小法人股股东手中。

  物华股份董秘周桂华说,公司一直联系不到长春物资公司,是因为这家公司数次搬迁所致,相信最终应该能够联系上。即使在第一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后才能取得与其的联系,到时候也会要求长春物资公司归还代为履行的义务。其实,由于物华股份此前已经经过了重组,现任第一大股东和长春物资公司存在相应交易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物华股份的这种情况,倒不是业内人士目前担心的问题。

  过去法人股出让之所以火爆,主要原因就是对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预期。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种种手段,将非流通股出让给了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个人手中。现在再谎说无法与这些小法人股股东取得联系,决定由自己代为支付对价义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法化,进而为自己谋取暴利。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后再度升温的法人股转让,同样很可能更蕴含着此类动机。

  国泰君安策略部研究员徐凌峰说,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通过这种途径合法流失,可以强制这些小法人股股东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具体地说,将这些小法人股股东挂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将所需支付对价折算出来的比例,强行划拨给流通股股东。同样,这种办法也适用于那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少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与在支付对价上的主动性欠缺不同,小法人股股东将来可能是抛售最为积极的群体。按照现有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获准全流通之日起12个月后,那些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悉数抛售所持股份,以尽可能多地获取投资收益。相反,大股东一般不会抛售过多的股份,即使抛售也会用相当和缓的动作,否则套住的还是自己。基于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建议通过建立相应的锁仓机制,严防法人股中小股东逃跑对市场的冲击。

  作者:记者 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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