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治:小心例外成为习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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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2:33 每日经济新闻 | ||||||||
国资委最近出台通知,要求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减持底限或者通过市场买入股票加强控股地位的计划。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办法的通知。这些政策一出台,实际上是允许国有资产控股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与计划,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于是有人说了,根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
法律的作用无非是制定一些规则,并规定对违反规则的人怎样进行处罚。但是现在总有一些情况变了味道,那就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可以例外。比如说《证券法》规定了要约收购的条件,但是又规定了主管机关可以豁免要约收购。于是在颁布上述“增持通知”的后,又可以规定一律豁免了。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关于股权结构部分是这样的:“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而其后的《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这里面的表述是明确的,没有什么人为操作空间。 然而最近出台的“增持通知”中有一条:“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这一条规定让人感到很难理解,什么叫“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如果维持不了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规定。 从这里我们能读出一些信息,那就是:因为是改革,所以可以有例外。这种例外包括国有资产控股上市公司出于套现、或者控股或者控制股价等目的,可以有计划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这种买卖不算“炒作”股票。控股股东按照“通知”增持股份使股本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另想办法解决。 法律应该就是法律,如果例外太多会让人感到无所适从。尤其当例外成为习惯时,市场也会陷入混乱。 作者:徐胜治 大摩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