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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流通股不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3:23 证券时报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张凯

  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近来,各届对《通知》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评论,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看法。但同时,我们认为有的观点失之偏颇,也有些人对《通知》的某些新政策信息没有读透。为了更准确地理解《
通知》,我们谈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不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分类表决。有人认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分类表决,或者有的控股股东会通过增持股份来操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实际上,《通知》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在前,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在后,增持的股份不可能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表决权。

  其次,《通知》对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披露门槛提高到5%,这与《证券法》相符,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每增加或者减少1%就需要披露大大放宽。不过,控股股东必须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也就是说,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两个月之后,控股股东再增持股份,每增加1%就必须进行披露。而且,在任何时间,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其披露线也是1%。我们认为,这实质是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在特殊时期的“买”的行为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支持,而对“卖”的行为仍按原来的规定。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控股股东增持的股份在六个月内是不能出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控股股东的短期炒作行为。

  第三,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一般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问题。有人担心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会影响许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实际上,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公司的“上市资格”问题,实际上主要是“千人千股”的问题。而《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公司所有股份都是社会公众股,自然都能满足上述要求。我们认为,为了满足“千人千股”,大多数公司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是比较容易的,因此,投资者大可不必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问题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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