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改革中孕育而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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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1:58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夏炎 为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创造更好的市场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上证所有关负责人指出,把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改革试点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为试点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工具。
业内专家认为,权证方案设计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认购权证、认沽权证,如果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无偿赠送认沽权证,持有人有权在未来的既定时期,以既定的高于当前股价的行权价格向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票,根据需要,可以在对价方案中辅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方式。同时,也可由非流通股股东向社会公众发行一定比例的欧式权证(可以认购也可以认沽),所募得资金全部支付给原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这样,通过市场给权证进行了合理定价,同时流通股股东又能够获得现金补偿。 据了解,上证所对权证等金融市场衍生产品的研究早就开始着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启动加快了上证所对权证方案的研发力度。上证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引入权证产品,能够体现对原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通过大股东无偿赠送权证给流通股股东,以及权证的执行价格低于正股的交易价格体现;能够更充分地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卖出权证获利,不会对正股的二级市场产生直接的冲击;最重要的是权证应配给管理层,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乃至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激发管理层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更大的积极性。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将尽可能地让投资者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权证产品,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上证所只是权证产品的设计者和提供者,上市公司是否最终选择,应由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来决定。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不同的权证方案适合不同的上市公司,对于股东众多的公司,同时各股东对对价持不同态度、难以协调的时候,可发行一系列欧式权证,针对愿意支付对价的不同,赋予权证不同的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