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平
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很大程度上带有紧急救市的味道。在很多人为这一举措叫好的时候,笔者却产生了一丝担忧:股份回购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应建立在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之上和完整的法律架构之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所谓应急措施难免会留下
眼前的缺陷和未来的遗憾。
就目前拟出台的股份回购管理办法(试行)而言,其所规范的对象仅限于社会公众股份。此举又一次人为地割裂了公司股份的同质、同权关系,有违股权分置改革的大方向。另外,《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所回购股份必须依法予以注销的规定,不仅与现行《公司法》的修改取向不一致,而且也破坏了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中,股份回购制度是作为一般禁止例外而被严格规定的。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股份回购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份是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计量单位,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法律基础。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分为均等的股份,由公司股东持有。如果公司也持有自己的股份,则公司也变成了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出现同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混淆,这便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原本具有的法律含义。
第二,股份回购导致了公司资本的减少。因为公司的资本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份构成的,公司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所以,公司回购其股份,除无偿收回者外,都无异于股东退股和意味着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公司资本减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第三,股份回购会诱使公司的行为非规范化。在一般情况下,股份回购均会使公司的控股权或控制权产生变化。在公司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下,股份回购会使这种控制进一步得到强化,给一股独大及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创造条件。
第四,股份回购可能会诱发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股市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价格是在股份正常流通状态下形成的,公司回购股份必然在事实上改变了股市既定股票流通量,直接影响到股价,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诱发内幕交易和有可能产生操纵市场现象。
所以,从规范公司的行为和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目标出发,应将股份回购作为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构建,而不应仅将其作为一项救市措施和救市利好对待。另外从立法价值判断角度来看,股份回购只能作为一般禁止例外来确认,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所谓“稳定市场的重要举措”来倡导。否则,可能再一次“好心办坏事”。
鉴于此,请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慎待和善待股份回购!
(作者单位:陕西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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