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实习记者 苗燕) 证监会于6月6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工作于昨天结束。不少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都对《办法》进行了仔细的研究。
东方高圣的冀书鹏认为,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绝非权宜之计,其所带来的影响,将在若干年后得以体现。在力挺《回购办法》的同时,他认为,内地上市公司再融资还没有完全
市场化,这就是说,企业在通过回购再增发来实施短线操作上存在障碍,回购的机会成本比较高;第二,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股票价格缺乏直接相关性,不能充分享受股价提升带来的资本收益,大股东在实施回购方面的动力会大打折扣。
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的副总经理李阳更是将矛盾直指《公司法》。他认为,在《公司法》规定的“回购的股份必须予以注销”的前提下实施《办法》,必然会导致很多上市公司缺乏回购动力。他说,上市公司花很多钱回购股票,如果说只是为了改善股本结构和让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提升,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他觉得如果不予注销,而是作为库存股票,将来用做高管的激励,那公司的动力会更足一点。他的说法得到了清华同方总裁陆致成的认同。
李阳还认为,中国市场的股票回购容易引发一些利益冲突。由于回购之后股价上涨会比较快,有可能影响公共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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