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 靓
证监会日前出台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设定了一些最基本的硬性指标。其回购条件已成市场关注的热点。
东方证券研究所顾军蕾对记者表示,目前市净率较低的周期性行业公司将具有推出回购方案的可能,而市净率较高以及未来资本开支较大的优质公司推出该类方案的可能性较小,劣质公司推出的回购方案除加剧股价的波动外,没有实际意义。
他认为,回购方案对煤炭类公司不普遍适用。由于国家政策导向作用,对资源储备及资源保护均需投入大量现金,一般而言,具有资源扩张可能的煤炭公司正在加快资源储备的扩张,只有近期没有大规模扩张计划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进行回购。
他说,虽然从行业角度分析,优质煤炭公司的回购可能性不大,但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这些优质煤炭公司的成长性,扩张的资源储备将奠定其在行业内的地位。虽然煤炭上市公司之间同样存在优劣之分,但总体上,这一板块相对于整体水平,属于高市净率、低市盈率的优质板块。公司的未来才是股票真实价值水平的体现,短期的波动将形成更好的吸纳机会。
他还指出,如果将回购方案在股权分置解决进程的过程中推出,实际上将回购方的目的、回购的用途、参与各方的利益博弈更为复杂化了,从而使这一复杂流程中的道德风险大大增加。这样,回购不再仅仅是公司对全体股东的回馈,而有可能成为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谈判的新筹码,大部分受控于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可能成为实现筹码的工具。如果管理层不通过相应政策保护流通股东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相应的发言权,则将造成新的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