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公司债券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认股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持有人享有在一定期间内以约定价格和比例认购发行人流通股股票的权利。
作为一种基础的金融商品,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推出有利于我国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的后续推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提供了高杠杆的投资工具,有利于培养投资者对于新的金融
产品的认知,从而为创新提供滋长的土壤。
我国独特的发行与投资需求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金融工具的单一,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有序地推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有利于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对于金融产品而言,产品的制造与消费需求是产品成功的关键。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对于我国金融工具相当匮乏的今天,应该说,还是具有广泛需求基础的。
首先,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捆绑发行,将大大提高公司债券的吸引力,从而降低公司债券的发行成本,吸引优质上市公司选择债权与股权结合的融资方式,缓解股权收益率的稀释程度。
其次,通过分拆交易,附认股权公司债带来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积淀,法规不断完善,监管趋于成熟,投资者风险意识日益加强,推出认股权证不失为丰富投资品种、迈出产品创新的第一步。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在上市后进行分离,普通公司债券部分与认股权证分别进行交易,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丰富投资选择,活跃交易,有利于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最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满足上市公司筹资需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市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作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推出的条件相对成熟。第一,推出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认股权证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已获准发行上市和交易,也意味着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在我国已经突破。第二,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市场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第三,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日益规范,监管水平日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已经为附认股权公司债的推出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我们认为现阶段推出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基本上不存在法律、技术、操作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一项产品创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在推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尚需国务院的认定: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本身来看,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应该归属于我国《证券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范围之内。因此,需要国务院认定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为一种证券。
第二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公司债券是以公司自身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是一种新品种,其到期兑付风险是市场关注焦点。长期需要通过建立市场化的信用评价及债券评级体系,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识别并为公司债券提供定价基础。目前,重点应强化公司债券担保机制,并尝试建立偿债基金,同时帮助投资者认识公司债券可能存在的兑付风险。
第三是操纵风险问题:附认股权公司债的认股权证和公司债本体分离以后,认股权证具有市值较小、高杠杆性、价格涨跌跟随标的股票价格等特点,可能成为操纵对象,甚至有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和正股价格的双向操纵现象,这方面需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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