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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试点:成败瞬息之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0:29 《商务周刊》杂志

  □文 缥缈

  5月已逝,除去股指的一路疲惫,乏善可陈。

  当“全流通试点”成为热点的时候,我与业界同仁一样,对于相关参与试点企业发表了不少评论,其中有“盛情难却”之下的“光明的感想”,另外就是“完全技术性质”的
市场弹讥。 当然,对于为数众多投资者来说,“全流通试点”的破题,其实就是一记闷棍。大盘指数飞流直下,当烟尘落去,大家终于发现,政策面依然非常仔细地把持着从不松手的“闸口”,并且拒绝对市场当前的运行状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实际上,对于“全流通试点”,一直就存在一个严格的界限,简单地说,方案的设计者们认为,股东之间,似乎的确存在某种相互“补偿”的利益关系,只要能明确地认为流通A股是含权的,而且在未来的某一天可以填权,就意味着流通A股的股票价值由此得到提升;尽管这种提升在眼下看来还属遥不可及,但股市现在至少不必如此低迷下去。在持有补偿观点的人们看来,只要解决了A股含权,就是利好,就会更为容易地吸引价值投资者的目光,甚至还可以令公司股票的价格得到增长。

  但是当我们认真审视关于全流通的全部进展时,就会发现,最具有市场特征的价值投资理念已被“模糊”过去了,当“补偿学说”从根子上完全颠覆市场最基本的交易规则的时候,它也从深处威胁到了最基本的法制观念。

  事实上,任何企业的股东之间,无论你是流通股东还是非流通股东的代表,都不能就根本不属于自己的“其他利益进行相互之间的议价,或是进行补偿”。全流通试点,也不能跨越并且冲击这一基本权属的法律底线。此为其一。

  问题不仅如此,从理论上说,补偿也不可能提升任何上市企业的价值,补偿不是财富的创造,而是财富的分配。上市公司的财富如何进行分配,不能私相授受,必须遵照市场的规范,接受《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约。而维护企业价值,体现于市场管制的原始约定,所以企业的价值与守法经营必须紧密相关。一切价值,都包括在公正的管理体制之内,而且拒绝任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拒绝“各个交易层面之间的分配补偿”。此为其二。

  我有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古典小说《水浒》之中的段子“杨志卖刀”。杨志的宝刀价值几何,是三千贯,还是两百贯,都不重要,也不完全取决于宝刀自身的价值。首先,它的处置权必须属于杨志;其次,它的价值体现取决于交易环境以及市场的规范,取决于买方的立场。 事实上,一个企业的股票价格高低是没有上限的,但企业的价值受制于重置该企业的各种要素成本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基本上是一个流动的、具有“灵性”的活体生命。牛二所看轻的东西,同时也是林冲所看重的。

  所以,进行全流通试点,不完全是一个企业内部的问题,更不是补偿问题。补偿永远不能还原企业的重置成本。

  在市场中,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可能造成企业的价值不同。在一个有严厉保护投资者法律的国家,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要远远高于在一个疏于保护投资者的国家上市的同一间公司。因此,交易规则、产权制度都是生产力。由此可见,虽然经过四年以来的讨论,但是市场对于股权分置问题的认识仍然是不清晰的,远远没有形成共识。

  事实上,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前提,已经决定它只能在发行的过程之中解决。对于已经完成发行的企业,最扎实的方案须要首先解除其上市公司的资格,重新进行新的发行。 在此之前,TCL是这样做的,武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是这样做的,上海一百与华联超市(资讯 行情 论坛)是这样做的,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大体上也是这样做的。当然,我不是法律专家,所以请大家自行参阅《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对此,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的表述是“应由相关各方依法行使各自权利”,这一表述,其潜台词就是,如果操作不当,全流通试点,就有可能违背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

  解决股权分置,惟一的出路是大家都从同一个法律前提来思考问题,如果大家的法律出处不同,也就没有共同的出发点,那么这对于当前保护机制严重不足的国有资产,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市场费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之后,却可能在最后的时刻突然发现,原来一切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决定,均属无效。

  对此,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谁来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仅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显然是“必要”的资格条件,但是其代表权限并非“充分”。如果大家明察秋毫之末却不见舆薪,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改革,前景肯定不能乐观,其成其败,均在瞬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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