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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述评之三:做好制度安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9:58 中国证券报

  □记者  钟正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极可能成为2005年度中国经济领域影响最深远的事件。对于这样一项里程碑式的重大改革,管理层可谓用心良苦。2004年以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这一点。

  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九条”,在这份关于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了“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关键字眼,这12个字可以说是今年5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真正的动员令。

  同年9月,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当时表述的立意是“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但实际上,其中的核心内容———“分类表决制度”,正是剑指股权分置改革。当年底,《规定》正式发布。尽管其间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只字未提,但《规定》第一条便强调:“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个中深意,明眼人一看便知。《规定》同时还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并推行累积投票制。与此相配套,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今天看来,这些技术准备正是在为启动试点作好铺垫。

  “五一”长假前的4月29日,证监会就试点发布通知,这是试点前最重要的技术性制度安排。证监会负责人还就此发表了内容超出通知范畴的重要谈话。“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试点总体思路,“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试点操作原则首次得以明确。除此之外,通知作出了三个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是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明确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的“三次催告”、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董征集投票权等;二是在试点期间安排两次停牌和复牌,为投资者留下了“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选择机会;三是为了确保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作出了限期流通和“爬行减持”的详细规定。

  此间观察人士认为,对于这项头绪纷繁复杂的改革试点,总体而言,管理层尽力作出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当然,也还有诸多技术性细节需要完善。为此,有关人士提出以下建设性意见:

  第一,尽快制定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机制,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参与改革试点。比如,将再融资条件向完成改制的企业倾斜,将试点与国企改制及高管激励机制结合来一起推进等。

  第二,尽快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和明确的时间表,从而给市场一个明确的预期。同时出台相关制度,对非流通股东的交易进行控制,防止一些大股东事先把非流通股拆细。

  第三,希望在对价的确定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荐人作为中介机构的功能,与两类股东充分沟通,不能只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最好能建立“连续叫价机制”,让流通股股东能够充分叫价。

  第四,督促相关部门抛开部门利益,加大落实“国九条”的力度,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例如,加快推进合规资金入市的各项制度准备,营造吸引机构投资者入市运作的市场环境;尽快取消对投资者征收红利税;采取市场创新措施,搞活股市的措施,如引入权证、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进行股票抵押融资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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