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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中国资本市场攻坚战 流通股东要珍惜投票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1:3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天阳

  证监会《通知》发布后,有部分人士认为,《通知》中没有明确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应该以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形式换取其持有股份的流通权,这容易造成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无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中的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作出补偿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化、资产转移等方面
的事务,应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各方协调解决。

  在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和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三家公司试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换取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都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使三家公司流通股对应的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厚。

  此外,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还各设计了一些不同的特色,这些特色对流通股股东来说应该说是有利的。如紫江企业的内资非流通股股东就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3.08元。而紫江企业昨天在涨停后的价格也只有3.06元。

  从公布方案的三家公司来看,流通股股东是无偿得到对价的,这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的补偿。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去年以来出台的政策,无一不体现了“国九条”中规定的一个原则——大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层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此次出台的三家公司的改革试点方案应该说是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家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司股票复牌后,无一例外地都以涨停价贯穿全天交易,实际上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另外,这三个方案都只是董事会预案,并不是最终决案,流通股股东如果对方案不满意,还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表明自己的看法,如果多数流通股股东不同意,试点方案也无法通过。

  为此,有关专家指出,流通股股东不能只会用脚投票,还应该学会用手投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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