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军
东北一家上市公司4月份召开的董事会,提议修订部分公司章程。独董却持反对意见,认为将诸多重大决策交由社会公众股东进行分类表决,人为制造股东之间的对立,不利于公司正常进行经营决策,无益有害;在章程中逐项列明控股股东行为不端,属于歧视性条款。这种论调貌似公允,实则不妥。
当代社会的建章立制,大到国家立法治国,小到公司修订章程,一般都会表达出维系公正之意。股市中一些法规意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其出发点就在于此。不过关于公正,却仍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条件下,各方参与主体都权责对等,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并没有不公正可言;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真正的公正并非是绝对的,要实现权责对等并不容易,需要制度建设来提供保障,在现实中权责常常并不对等。这种理解上的差异反映在公司章程的修订上就是两种不同的态度———或者事先推定控股股东行为端正,或者事先推定其行为不端。哪个有理呢?恐怕还是后者。从事实上看,股市已有太多控股股东违规事件,不胜枚举;从道理上看,即便其违规行为并不多见,然而无论从“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还是老子的“人之道,以不足以奉有余”的观点都表明了作为“强者”、“有余”者的控股股东的行为不可不加以约束。
综观古今,股份制不是空洞教条,市场化也非各方在所谓“公平条件”下放任自流的同台竞技,只有坦承权责未必都对称的事实,才有可能不断地完善各项制度,去追寻相对而言的公正。在美国,种族隔离制度不也一度被视为“分离且平等”堂而皇之地作为法律依据长达百年之久么?可见,公正不能以权责的绝对对等作为假设的前提条件。
还有一种观点也着实堪忧,即认定权责不对等是市场化的合理现象,不公正的存在完全正常,不值得大惊小怪。在此种逻辑下,制度建设岂非成了“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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