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送股除权可能否定含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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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0:17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黄湘源 送股表面上不仅承认流通股含权,而且对流通股东也有所补偿,但实际上这不过是对流通股权益的稀释。由于市场对送股仍将采取除权方式处理,投资者最终还是空欢喜一场。
笔者在分析红利除息繁荣不合理性时曾经指出:红利除息虽然可能属于国际惯例,但是,它的市场基础就是股权全流通或可流通条件下的同股同权。我国股市在股权分置问题尚没有解决的条件下,盲目地引进红利除息的规则,其结果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的本意,而且还适得其反,一方面用红利除息规则剥夺了流通股投资者享受分红回报的权力,一方面又用同股不同权的红利税维护非流通股东通过分红转移利润的权利,这无异于助纣为虐。 送股除权用之于解决股权分置,同样是牛头不对马嘴。送股的本意是对流通股东有所补偿,但是,一除权,就把原来应该体现在股价中的含权成分摊薄稀释了,投资者从送股所获得的股份和原来的股份加起来,其市值也不过等于原来送股前的市值。如果除权后市场走出的不是填权而是贴权的走势,投资者就真的成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这同补偿的初衷相去何远? 四家试点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送股方案,显然不是偶然的。送股的本质与其说是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进行补偿,不如说是让利来得更贴切一点。非流通股从不流通进入流通,大股东所获得的好处是原来的1元成本现在将可以按相当于送股除权后的流通股交易价兑现。对于大股东来说,即使相应地减少一部分股份,也是值得的。如果送股的本钱不用掏大股东的腰包,而是由资本公积转增,大股东当然更是乐得说声放弃。 送股方案之成为首批试点的统一模式,反映了试点政策上的一个根本缺陷。所谓“统一组织,分散决策”,说穿了,就是把试点决策权交给大股东,大股东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利益分配方案的先决权,而流通股东的类别表决权实际上之不过是走一下过场的马后炮,他们最终只有选择用脚投票的权利。 链接:四试点公司方案传闻 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拟采用“10送3派8元”方案,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股东送3股,同时每10股获派8元现金,派现部分由资本公积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放弃。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和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拟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10送2”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以股份减少的代价获得流通权。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的初步方案是流通股1:1扩股,该扩股由资本公积转增,而非流通股股东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