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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解决股权分置证监会责无旁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3:19 第一财经日报

  这是一个令人欣喜和振奋的起点。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四年前的6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样表述,“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两相对比,说明四年以来,我们对资本市场改革的认识已深入,共识已到位——即充实社保资金的前提是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得以减持的前提是全流通;建立全流通股市的前提是解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权分置。一言以蔽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首要任务。

  正因如此,在这次的《通知》中,财政部、国资委、社保基金等名称没有出现。可以肯定的是,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不会成为此次解决股权分置的障碍。因为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将会增加财政收入的新渠道,增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手段,增广社保基金的新来源。当然国资委会一如既往地要求国有非流通资产不能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但这显然是一个低得几乎可以忽略的门槛。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此次通知是以中国证监会的单独名义发出,这已说明,在一个广泛共识的框架下,证监会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操作上,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本着权力、义务、责任对等的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证监会重任在肩,责无旁贷。

  这个单独由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中提到自身定位的地方有两处:其一,第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其二,是《通知》的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述后者属于证监会的常规工作范畴,和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并无特别关系。上述前者表明,试点公司的确定职责不甚明晰——是“协商确定”,那这里必定有个主导者问题,在上市公司股东、保荐机构和证监会三者间,毋庸置疑是证监会主导。

  需要提醒得是,《通知》似乎将解决股权分置试点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但证监会不可能不扮演其重要角色。其中重要职责在于,一,在上千种方案中初步筛选试点方案;二,在试点有了初步结果后,确定可以全面推开的方案。因为,对于这个主要由行政原因造成的股权分置难题,指望它由市场自己解决,市场承担结果是于理不通的。

  更关键的是,《通知》尚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动力机制,需要证监会来进一步明确:一,明确优先解决者的奖励机制;二,在试点结果后,明确主要方案全面推广阶段的同步竞赛机制;三,明确解决老股票股权分置全封闭期结束后,新的全流通股票的压力机制。我们理解一个通知不可能穷尽这个重大改革的所有关键和步骤,但市场不可能自动产生强大的改革动力。

  这些都是证监会重任所在。去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要求“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之后,在2004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由证监会牵头落实此项工作。”

  因此,在国务院已经对解决股权分置的方向、原则、时机等战略问题做出正确决策之后。能否成功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关键要看具体规则的合理性、操作次序的完善性、执行细节的严谨性等技术环节,而这些技、战术的研究和操作,应当是证监会的分内职责。

  在这个令人鼓舞的中国解决股权分置的实质起步时刻,我们衷心祝愿证监会和方方面面的参与者,以“舍我其谁”的勇气和智慧,担当各自的历史责任,一鼓作气成功破解中国的股权分置问题,从而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攻坚带来全局意义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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