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的利益之争 企业自主处置资产为灵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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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7:08 《商务周刊》杂志 | ||||||||
□文 缥缈 很长时间以来,政策的精神就是抓紧落实《国九条》,但是前期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投资者直接保护机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研究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其他对投资者提供直接保护的机制”,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转折点。
事实上,对于资本市场,此前我们经常分析的两个问题,一是“资源约束”,二是“体制障碍”,自有中国股市以来,就在这种种“约束”与“障碍”之中,发展着与规范着,并且保持了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高速度”。 时至今日,中国的GDP总量首次超过13万亿元,东部与沿海城市的人均GDP也首次接近或者即将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就更应理性地看待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坦诚地面对我国股市在近期的低迷状态。资本市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人从中拿走的钱,每一分,每一厘,最终都必须归还回去。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耐心地解决中国股市如何回报投资者的问题;必须打击市场上的恶意欺诈,对于经济犯罪的意图,要有直接干涉、调查、追究的司法制裁。 问题在于,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之下,资本市场的进入成本始终较高。首先,企业债券的发行仍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债券发行额度、利率均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规模有限。 其次,国债同样受到发行额度的总量控制,因此受制于财政政策与国家收支状况的制约,加之利率不高,历史负担沉重。 其三,在贷款投资领域,由于利率由央行垄断,长期贷款与短期存款出现背离。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高度依赖“新增存款”。 那么,要想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就需要两个预期。其一,银行储蓄必须缩减,这要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其二,资本市场能否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回报投资者,并且通过银行上市融资,补足其资本金。 根据相关统计,在2004年,我国直接融资比例从上年的14.9%上升到17.1%,但是直接融资总量相应下降261亿元,这种背离说明金融改革的弱势以及相关金融工具的不足。所以,在国务院的《意见》中,已经意识到发展资本市场的极端重要,将其概括为“市场”的开放,同时,《意见》既强调了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希望各部委包括央行在内,可以在短期之内打破这一困局。 对于股权投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一直存在“利益之争”,前置条件是不同的监管部门导致不同的发行成本。具体到股票市场,其表现形式,主要就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的“定价权”。 根据一般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定价权利”,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而在我国的市场框架之下,虽然也讲“交易”,但这种交易,只是简单交易,并不涉及股票发行控制权(包括企业产权)的彻底变更。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作为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主管者,并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创造出适宜于股权交易体制的法治环境,也没有将股权交易的重点落实在资本市场。因此,所谓市场化改革的利益之争,就是基础经济自“国有体制”转向“多元化体制”的经济利益之争。 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曾经“假定”: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价格总会最大化。这也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就可以简单地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斯定理)。 表面上看,市场化改革中的一切,都要面对这“成本问题”。但是“制度问题”真可以如此被简化为“成本问题”吗? 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事情明摆着,产权限制的缺陷,非常之多,完全不能解释人类社会的常态行为,更不用说那些“非常态”的行为——如果一种理论无法回归到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那么该理论就只能解释其自身,而不能用来解释任何经济现象。 很多人都知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企业资产的处置权利,是现代资本市场所必须具备的本质性权利之一,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这一权利,资本市场就没有灵魂。 对此,我们应将国务院的《意见》视为一个整体。总体的思路是深化改革,其中,最值得我们期待的,就是如何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以便对投资者提供最直接司法保护。 中国的改革,决不能没有自身的价值取向,也不能没有政策取向。改革的前景,肯定会有种种曲折,但是只要我们相信这一改革的大方向,坚持优胜劣汰,就一定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体制回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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