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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为何群体失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1:52 证券时报

  □周峻山/文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要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督力量,约束大股东的不当行为,改变“内部人控制”局面,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实际效果却令人失望。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人们很少见到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就在上市公司屡屡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近两年中,人们也极少听到问题公司的独立董事发出不同声音,
独立董事因此被戏称为“花瓶”或“摆设”。

  为什么在国外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国内却作用甚微,而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会“群体失语”呢?从国内的独立董事制度入手来分析这种现象,或许能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

  首先,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使其独立性先天不足,很难脱离大股东而发出独立的声音。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首要特征,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正是因为独立董事具有这种特殊性,才被赋予监督和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遏制大股东操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的重大责任。《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然而,制度性功能的发挥是受其产生及存在方式制约的,正是现行制度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上的缺陷,致使其独立性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证。众所周知,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公司为大股东绝对控股,因此,大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不但为大股东操控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提供了可能,而且聘用独立董事的主动权也完全掌握在公司大股东的手中。据调查,九成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是由大股东或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来提名的,其他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为数极少。这在客观上使得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有着很强的依附性,甚至形成“雇佣”关系,基本上无独立性可言。

  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弱化了独立董事的行权意愿和效果。按照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为专事监督职能的公司常设治理机构;而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一元制”模式下盛行的主要监督方式,把两者纳入同一治理结构框架内,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双轨制”势必造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但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治理成本,而且也不利于独立董事履职行权。一方面,在遇到问题时,独立董事自然倾向于选择“搭便车”而放弃难度大、易伤人的监督职责,注重参与决策来体现自身价值和作用。据上海董秘协会近年的调查,有四成独立董事认为自己扮演的是顾问角色,可见监督意识与职能的淡化已经使独立董事的定位严重偏离了制度要求。另一方面,如果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独立董事为了避免被动和冲突,退让或沉默往往是独立董事的现实选择。再次,监事会的监督是经常性的组织监督,独立董事的监督是非经常性的个人监督,无论监督的力度还是承担监督责任的能力,监事会都比独立董事有优越性。尽管《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很大监督权力,但除了必须执行的条文外(如重大关联交易的签字),其他非强制性的特别是与监事会重叠的职能都呈明显弱化的倾向。

  第三,独立董事的比例在董事会中普遍偏低,处于弱势难以形成独立声音。独立董事数量的多少对于改变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状态,限制大股东的提案支配权,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至关重要,没有一定的数量优势很难达到目的。有调查显示,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平均数量不足3人,在董事会决策依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独立董事很难与占有多数席位的内部董事相抗衡,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事实上,受限于独立董事的数量,相当部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至今没有按要求设立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有的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但独立董事的比例达不到规定,使得独立董事缺少行权的支撑平台,某些职能失去可操作性。

  第四,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等,激励与约束的缺失使其行权动力不足。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承受着比其他董事更大的责任压力:在监督责任方面,独立董事直接参与并监督董事会决策,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内部董事的责任可由派出单位承担,而独立董事则要由自己来承担;在工作报酬方面,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只能从公司领取一定的津贴,而且领取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收入既与公司业绩无关,又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在短期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目前对独立董事还没有实行诸如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外部激励机制也不存在,由于国内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健全,“经理人市场”至今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个人声誉的经济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来实现。此外,与激励不足还并存着约束乏力,在制度上对独立董事的"不作为"至今没有有效的处罚措施,外部潜在市场风险对独立董事的压力几乎为零。

  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独立董事现在基本上都面临着相同的处境:要么做“摆设”,甘愿为大股东所利用;要么“用脚投票”,无力抗争时为个人声誉而辞职;要么尽其职责,坚持发表独立意见被公司罢免。无论出现那一种结局,都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相悖。

  独立董事“群体失语”现象所折射出的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深刻地总结和反思,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建立某项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内公司的体制现状和制度环境才能达到目的,否则只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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