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应加强投资者司法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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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07:1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特约评论员 魏甫华 衡量一个股市的健康指数,要看中小投资者在其中的活跃程度。那么该怎样切实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小组会议,审议这部为广大
有关专家认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过,也有人不以为然,目前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更主要还是一种“券商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主要是针对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大量资金黑洞所引发的赔付问题,其用途仅限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它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无真正的保护意义。因为在没有保护基金的情况下,投资者的保证金有政府部门来买单,而有了保护基金后,只不过买单人发生了变化而已。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国际通行做法,它有助于维护投资者信心。此番立法将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定化,辅以国务院配套措施增强其操作性,可以说是中国股市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目前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仍遵遁行政救济模式,而不是利用民事方法而是利用行政方法来解决问题。这在制度设计上造成股市多方力量之间的博弈关系转化为政府和市场操纵者之间的两方博弈关系,从而把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争取权利的主动性给遏制了。这种以政府主导的行政监管证券市场模式,不仅不利于股市利益关系的平衡,营造更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反而会把股市所有的矛盾集中到监管者——政府身上,造成股民,庄家一起倒逼政府托市的逆流。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即是明证。 要解套历史形成的中国股市的政府和市场操纵者双向博弈关系,就必须开闸放水,把市场所有利益相关人都纳入到博弈关系中来。首先就是要增加投资者自我救济的途径,增加投资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来对抗侵害人。大多投资者数额小,力量薄,如何对付股市大鳄?关键在于确立受害股民集团诉讼权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并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形式,显然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要求。这样的情况导致由于人数众多、分布极为分散,大范围的共同诉讼的联系费用极为高昂,诉讼收益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证券侵权行为受害人没有动力单独起诉违法行为人;同时,由于存在“搭便车心理”,受害的当事人无法组织有效的共同诉讼。无疑把这批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博弈力量的集团军变成了游击队。 4月27日,在新华社刊发的《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要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最关键就是要调动发展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各种力量。其中最大的力量应是5000万中国股民。要努力减少他们加入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门槛和成本,最根本的手段就是,要让分散化的受害股民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获取自己的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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