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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群:股权托管彰显公信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4:48 上海国资

  大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已满三年,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条件,股东名册管理却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要求

  沈立群/文

  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企业自行置备,用于确认股东身份及其所持股权的法律关系凭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赋予了股东名册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对交易相对人而言,由公司自行提供的股东名册却存在公信公示力不强的缺陷。因此,股东名册应当由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的第三方,以登记托管的形式予以委托管理。由于流动性强的特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的情况最为复杂,股权的托管登记已经成为规范管理的合理选择。

  公司制企业股东名册管理各有千秋

  根据《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所发行的股票是否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又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在管理方面则具有较大差异。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置备的股东名册仍属于公司的内部权利证明,对外仍然缺乏公信公示力。

  我国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弥补了这一缺陷,在股权交易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认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证明均依赖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记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转让其出资(即股权)等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的,一般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从而实现对股东名册相应的变更登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实质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为具有公信公示力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管理,并相应提供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查询等服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虽然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对股东名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却大相径庭。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的本质,为维护股票自由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对上市公司建立了与上市交易相联动的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依法作为具有公信公示力的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统一管理。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市公司外,其余的股份有限公司均被称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所持有的外,与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交易。虽然与上市公司同属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的法律调整范围不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

  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依法进行登记,发起人的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权都不在工商登记事项的范围之内。这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管理实际上存在操作性的缺陷。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的现状

  大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已满三年,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条件,股东名册管理却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投资群体。然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国家至今未明确指定的转让场所,造成了大量中小股东场外的股权交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面对大量分散又极易发生变动的中小股东,实际上根本无法由其自身提供准确、即时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管理应当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登记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从本质而言都是一种独立第三方的托管行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在制度安排上存在托管的缺位,所以,有必要以创新的思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设计并积极探索一条新路。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

  近年来,全国不少省市都通过成立非上市股权托管机构,以行政推动的手段要求当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托管。上海也正在积极探索如何有效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管理。近期,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了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机构——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并由市产管办制发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

  (一)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权属证明。

  (二)股权托管机构的定位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是经批准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机构,在市产管办等部门的监管下,集中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上海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托管所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三)股权托管机构与公司、股东的法律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或者大股东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向董事会提议将公司股权整体托管,并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人依据股东会决议,决定委托独立第三方——股权托管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整体托管,在公司和股权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股权托管机构为股东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为保障股东权益的公信服务。公司股权经整体托管后,股权托管机构可以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名义,为股东出具某一时点上所持股权的权属证明。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通过托管中心对股东的股权权属进行查证,从而有效规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权属风险。

  (四)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整体托管登记、为股东提供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业务。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可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股权的分红派息、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公司活动,以及提供股权的查询和查证、办理股权冻结手续、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等一系列与股权托管相关的衍生服务。

  当前,上海的非上市股权托管正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上海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都给予了大力的引导和支持,并希望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通过提供规范的市场化服务,成为具有公信公示力的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平台,切实保护股东权益,防范股权交易风险。

  (作者系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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