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董事长为何不走人 对公司发展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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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0:18 证券时报 | ||||||||
□姜枫 令投资者感到惊诧的是,一个已经被检查院批准正式逮捕近三个月的“贪污嫌疑犯”———张晓光,居然还坐在东北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的位子上。张晓光因涉嫌挪用公款,已于2005年1月13日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1月27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正式逮捕。
然而,三个月过去了,张晓光仍然是东北高速的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尽管东北高速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已经交由副董事长张文盛主持,但张晓光先生依然是合法的董事会成员,依然具有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的权力。从理论上讲,在正式罢免董事资格之前,公司如召开董事会仍应通知他本人,由他本人决定是否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并代行表决权力。从常理来看,让一个因涉嫌贪污并已经被检查院批准正逮捕的人来参与一家社会公众公司的管理,是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很显然,张晓光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也无法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出席董事会。张晓光既没有参加东北高速4月8日的董事会会议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代其出席,他已经不能尽到一个上市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虽然被检查院正式批捕并不等于一定会被判刑,也可能最后被判定无罪而免于起诉直至释放,而调查取证工作也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调查取证到最后起诉宣判的过程拖上一年甚至几年,而在此过程中,当事董事(长)又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是否我们要一直要保留其董事(长)资格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保留其董事资格,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是不是应该立即罢免张晓光先生的董事长职务及其董事资格呢?按照《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均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对已经被政法机关正式批捕但未宣判的嫌疑犯是否还可以继续享有董事资格呢?公司法并未明确界定。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无法依据《公司法》来作出是否罢免董事长职务或董事资格的决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完全由公司章程来规定。这就是说,要罢免张晓光的董事长职务,应由东北高速作出,如果张晓光目前仍能够操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即使他的确是一个贪污犯,他的职务也是不可能罢免的。对于任职期间被刑事拘捕的董事(长),我们是否要在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或今后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界定取消其董事(长)资格呢?或是仍如现在一样交由上市公司自己去决定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