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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研究所负责人梁宇峰:方案会不断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5: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解决股权分置试点的条件。由于这是证监会首次正式就解决股权分置试点问题作出的明确表态,所以,市场预期试点方案将会较快推出。以下是我们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试点两个可能的原则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市场一直预期,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试点时,管理层不会推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是会制定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原则。结合市场的预期和我们自己的分析,我们认为,以下两点可能会被列入基本原则。一是方案由上市公司提出,但方案必须经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二是解决问题时,不会再要求流通股东出资,这等于否定了配售等方案。而且,我们还预期,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由试点转向推广时,一些创新工具如权证等会被引入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本身也会不断创新。

  进入首批试点公司可能需要具备的条件

  哪些公司可能先行试点无疑是市场最为关心的。我们认为,能够进入首批试点的公司可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市净率相对要高,因为只有这样,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谈判的空间才比较大,最后能达成妥协的可能性也才会大。其次是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非流通股的股权结构简单,因为股权结构过于复杂时,要形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的可能性将很小,效率也很低。最后是非流通股股东要有解决问题的内在利益冲动。从这个意义上看,有三类企业可能这种冲动会比较大。一是民营公司,他们可能有套现的需要;二是非流通股比例绝对高、且为同一控制人持有的国有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在解决问题后大股东对公司仍可能有绝对控制权,大股东也会有套现的冲动。三是目前股价高估程度比较高的公司。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市场的影响

  从短期看,证监会负责人关于股权分置试点问题的表态及以后试点的推出对活跃市场无疑是积极的,因为它一方面强化了市场对今后利好政策不断推出的预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创造了热点。从长期看,股权分置问题的彻底解决,对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也是有帮助的。我们预计,一开始试点公司推出的方案会对流通股股东相对有利。另外,我们还认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不同的公司其影响差异也很大。对于一些业绩差公司,即使在短期内,影响也会是负面的。因为相对于其它公司,这些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很难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获益,在比较效应下,这些公司可能会为市场进一步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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