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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发承诺书 诚信建设惟有严刑峻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 12:16 中国经营报

  作者:陈伟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及通知。诚然,该承诺书对规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行为,逐步培育证券行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推进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但是,建立高管人员的诚信机制是一个长期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普遍的诚信机制未建立起来,要求券商高管保持“高
风量节”,还必须有特殊的制度安排来约束,而这将是一个艰难的系统工程。

  近两年,南方、闽发等一批券商由于违规经营被相继接管,究其原因,多半与券商高管人员的不勤勉尽责、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人都是逐利的,个人逐利的冲动无可非议,关键是要有好的制度约束。如果利益机制不适当,必然的结果就是证券公司的亏损和生存危机。

  首先,由于以国有法人为主要股东的内地证券公司具有传统国企的浓厚特征,其“非人格化”的、空泛的产权形式一方面使其表面上具备完备的、现代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式化,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广泛的治理失灵,虽然有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等机构,但实际上,高管们却处于没有人管、没有人约束的状态。其次,从外部的治理结构来看,证券公司的垄断经营阻止了来自外部的竞争和淘汰压力。因此,即使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时候,老总们仍然可以关起门来捞取不当利益,即使亏损累累,最终还是由政府埋单。

  因此,与执行《承诺书》相比,加强券商的公司治理改革更显迫切。当初证监会公布的三项铁律(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根子就在证券公司的治理缺陷。只有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有相关的权利制衡机制以及高管的激励约束机制,高管的诚信建设才能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因此,仅有《承诺书》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没有严刑峻法,任何诚信系统的建设都可能流于形式。”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刘峻海一语道破天机。当前之所以有很多高管的违规行为难以禁止,就是与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有关,这已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产生这种尴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不力。监管者手中的权力,治不了证券市场的种种腐败和违规违法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承诺书》难以对证券高管构成威胁。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管理者已经在行动。据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管理层痛定思痛后,已建议人大做两个关于加大证券犯罪惩治力度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其负责人将被界定为刑事犯罪,并遭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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