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代行董秘之职的做法欠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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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0:52 证券时报 | ||||||||
□广文 最近,陆续有长丰通信(资讯 行情 论坛)、武汉控股(资讯 行情 论坛)、ST宏智(资讯 行情 论坛)等几家上市公司因董事会秘书一职空缺而暂由公司其他高管代行其职一事发布公告,这是沪深交易所新的股票上市规则自去年底发布以来上市公司出现的新气象,是董秘职责受到重视的一种表现。
董秘职责受到重视,这是一件好事,是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一大进步。不过,对于武汉控股、ST宏智两家公司由董事长来代行董秘职责的做法,笔者以为有不妥之处。尽管两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符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它却并不合适,沪深交易所有必要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正。 首先,存在着一个能否称职的问题。虽然在一家企业里董事长的职位比董秘的职位重要得多,但这并不表明作为一个企业的董事长就可以履行好董秘之职。毕竟董事会秘书是份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沪深交易所也对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出了很多的专业性要求,甚至还要持证上岗。因此,作为董事长来说履行董秘之职能否称职,这就是一个大问题。当然,如果代为履行董秘职责的时间很短,如武汉控股定于3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那么这个问题存在于一时还不至于有太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时间很长,或没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那么,这个问题就不能不予以重视了。 其次,存在着一个精力上的问题,或工作侧重点问题。即便是董事长对董秘的工作很内行,那也存在着一个精力问题与工作的侧重点问题。通常说来,董事长的工作都是很繁忙的,并且,董事长所抓的都是一些大事。而相对于董事长的工作来说,董秘的工作往往都是一些“琐事”。因此,当董事长同时也肩挑着董秘工作的时候,董事长的精力能否安排得过来,一旦安排不过来的时候,董事长工作的侧重点又在哪里?而一旦董事长无暇顾及到董秘工作之时,那么,这董秘人选岂不是“有”也等于“无”了吗? 此外,还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问题。在一些企业内部,原本就是董事长一人说了算,什么事情都是“一言堂”。而之所以要有一个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内部分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形成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对董事长的独断行为是一种牵制。而由董事长来代行董事会秘书之职责,这对董事长来说显然就是少了一份牵制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企业内部“一言堂”风气的一种助涨。因此,上市公司的董秘职责,不适合于由公司的董事长来代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