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独大非中国股市缺陷 股权分置才是真正元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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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0:13 中国经济周刊 | ||||||||
最近,业界再掀“一股独大”讨论热潮,反对声一片。但是,一股独大背后的股权分置,才是真正“元凶”。 ★文/李华振 张昕 首先必须明白,我们不管是反对一股独大还是赞成一股独大,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改
国外推崇“一股独大” 从德日来看,以一股独大为精髓的公司治理模式,才实现了其后发优势,为两国的经济提供了长期发展的驱动力。 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都是小股东,就会出现这样的恶果:每位股东都在法律上无法取得企业的控股权,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会落到经理层手中,而经理层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就会在“打工心态”的支配下,产生道德风险,通过损害公司的组织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僚相勾结的职务腐败资本主义”。 美英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型”,它在1929年遭遇了经济大萧条,其直接原因之一,正是由于美国当时公司治理模式的股权高度分散,每位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都偏少,导致了股市“根本没有向心力”,股市一有下挫,众多的小股东便争相抛售股票,毫无与公司共渡难关的决心与信心。 此后,美英模式开始加快了“股权过度分散”向“股权相对集中”(即一股或几股独大)的改革步伐。 异化的“一股独大” 与发达国家的股市相比,发达国家的股市更多地是一个“投资场所”,而中国的股市10多年来一直像个“投机场所”,上市圈钱、挖空上市公司、提款机现象、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差距?究其根源,在于我国股市与发达国家股市存在根本“差异”—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下的一股独大,与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有着本质区别:德日模式是建立在全流通基础之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一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我国股权分置下的一股独大,却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的股权,一种是非流通股权,一种是流通股权,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包括首发、增发等),使一股独大的大股东获得巨大收益。 因此中国股市的真正病根并非一股独大本身,而在于它是一种在股权分置的制度背景之下异化了的一股独大。 股权分置是祸根 具体来说,中国股市的真正症结在于由股权分置所导致的如下三大缺陷: 首先,流通股的发行市盈率太高,高得离谱,远远超出了经济法则所能解释的常态范畴。这样,从股票上市的那一刻起,就注定在过高的发行市盈率与正常的股票盈利能力之间产生巨大的“裂口”。即使不发生任何风险,即使按正常的产业利润来计算,流通股的股东也要用几十年的时间所分到的红利,才能填上这个过高的市盈率所产生的裂口。 其次,非流通股股价与流通股股价差距太大,破坏了“股份面前人人平等”的市场法则,把成本和风险转嫁到流通股股东的头上,而把收益和安全转移到非流通股股东的腰包里。流通股为公司贡献了大约60%的真金白银,却只占总股本不到30%的比例;与此相对应的是,非流通股实际上拿出的钞票还不到公司实际融来的资本总额的40%,却占据了70%的股权比例! 最后,上市机会仍是一种“排队队、分果果”的、珍贵的稀缺资源。上市的企业不仅要得到市场上“上帝”(流通股股东)的认同,还要得到“上级”(审批者)的点头,而且许多时候“上级”远比“上帝”更有话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