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亟待理论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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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10:07 第一财经日报 | ||||||||
叶永春 股权分置问题的搁置,并未给证券市场平稳发展带来任何实质性好处,相反,一有风吹草动——从2002年的三板全流通风波,到今年年初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实施细则》,或其中的任一权威人士个人看法,都会引起市场对政策面不确定性方面的疑虑与担忧,从而影响或打击市场持股信心。因此,无论从国退民进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看,还是从股市自
股权分置问题为何久拖未决?关键是思想上不统一!而难以形成共识的根源,在于市场参与各方存在利益差异。利益差异决定观念差异,这无可厚非。正因为如此,非流通股流通规则的设计或制订者,必须站在更高立场上——既不是站在流通股股东立场上,也不是站在非流通股股东立场上,来审视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使双方对某一观点与规则没有理由加以反对,然后才有可能对之认同,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目的。 提高市场持股信心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必由之路,因此,在设计或制订规则时有条基本原则,就是丝毫不能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对此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如果流通股股东一旦发现继续持股会吃亏,那必定以脚投票,如此,该方案又会重蹈按市价减持覆辙。 非流通股要流通,决不能通过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来实现,而这并不等于说是:非流通股要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作出牺牲。非流通股已形成的合法但不尽合理的资产,是不能用计划经济方式去划拨补偿给流通股股东的。“让利(还利)于民”的提法,在理论上很难站住脚。比如,扩股(缩股)全流通方案,它尽管对非流通股的资产形成作了详细研究,揭示了其不合理处,但由于这涉及股市现有利益格局与已达成交易合法性问题,不是可以简单否定与轻易“推倒重来”的,因此,该方案不可能作为全局性方案。作为一个全局性方案,它不但需要实际可操作性,更需要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具有理论上的大气。“补偿”之说应该放弃流通权是有价值的,但“反对无偿获得流通权”不等于“对流通股股东应作补偿”,这是两个不同概念。“应作补偿”意味着必须承认已发生的交易有误,这会引出对已交易合理性或合法性的重新评判问题。有否必要去翻老账?深究于此,就像试图去给非流通股定价一样,只是在抓次要矛盾、在做无效劳动;将简单事复杂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事实也正是如此。 流通权是有价值的,对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将希望寄托于通过采用行政审批制方式来直接反映,而应将着眼点放在通过建立更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途径来充分体现。 思想认识上的统一,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一条件还未成熟,贸然推出任何方案,都将难以顺利实施。 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理论落后于实践,亟待理论突破。非流通股流通问题,不仅是个实际可操作性问题,更是个思想理论问题。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是平等利益主体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是市场两大平等的利益主体,这一命题可作为理论上突破口——只有在这点上取得共识,那“非流通股要流通,决不能通过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来实现”与“非流通股要流通,不等于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作出牺牲”这两方面观点,才会显得并不矛盾;只有摆正这个位置,那“让利(还利)于民”或“国家利益至上”的要求,都会烟消云散;只有从这点出发,制订的各项规则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这一证券市场应有的法治精神…… 证券市场有它的特殊性,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不能采用处理其他问题的方法,比如搞个试点,试对了全面推广,试错了再予纠正。它的特殊性决定试点只能采取先闭门搞方案,然后突然推出的方式。小范围的试点,只能说比按市价减持的方式谨慎些,但不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因为,试点方案即使未马上引起市场不满,也不等于以后可照此办理,不确定性依然存在。而万一试错了呢?市场的敏感性对此有放大效应,特别是这些年处理这个问题一再受挫后,市场承受力已极为脆弱,经不起一再折腾。 展望未来,可预言:股权分置问题的顺利解决,不会是由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实现的,而必定是首先通过民间与媒体透彻大讨论,从中产生一种无法反驳的观点,具有强烈说服力,从而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然后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推出实施方案。可以断定:这一观点与方案,它不依赖于小聪明,而是有着大智慧;它没有丝毫玩弄权术的小家子气,而是散发着坦荡无私的浩然正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