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东
“‘奸商’是物价上涨的结果,而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这是凯恩斯在《和约的经济后果》中的一个明确结论。
这里的“奸商”,“宽泛地说,就是资本家中的企业家,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中活跃的、建设性的因素,他们在物价飞涨时期,不论愿意与否,希望与否,都不得不迅速变富。如果价格不断上涨,那些已购买商品并储存起来或拥有财产和工厂的人肯定会获利。”
凯恩斯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通胀,指责许多国家的政府“不计后果,把公众对明显是由于政府的错误做法所导致的恶果愤怒引导到‘奸商’这一阶级身上。”
“政府的错误做法”是什么?放任货币!
据说这是列宁的一句名言:“摧毁资本主义体系最好的方法是放任货币。”凯恩斯激昂地肯定道:“列宁无疑是正确的。没有比放任货币更精明、更确定的推翻现有社会基础的方式了。这一过程把所有经济规律的隐藏力量都调动起来用于破坏,而且破坏的方式非常隐藏。”
从中,我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现象:虽然弗里德曼是坚定而有名的凯恩斯主义反对者,但凯恩斯早在1919年就明确指出了通胀是一种货币现象。在这一点上,五十年之后的弗里德曼只是重复凯恩斯的结论。
凯恩斯在做出这一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论时,一直是在与日常理解相反的意义上提到“奸商”,是种反讽用法。政府也好,以至相当部分公众也好,总是将那些提高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人称为奸商,并认为物价上涨和通胀是奸商们造成的。而凯恩斯则认定,这些所谓的“奸商”并不是真正的奸商,只是政府嫁祸给他们的污称。
那些在通胀中提价并赚到钱的人不但不是奸商,反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企业家,他们的活跃性和建设性是市场运行与经济增长的根本。至于他们的提价行为,是通胀的结果,而不是通胀的原因。
凯恩斯的这一结论至关重要。他告诉世人,不能将通胀归罪于所谓商人的投机和囤积居奇。商人的这些行为只是由通胀引起的,也是商人趋利的天性所在,没什么对错之分。如果在一个能赚钱的环境中不去赚钱,那不是商人的本能,也不是真正的商人。这一点并不以人们喜欢与否为判断标准,没有传统上认为的那么多伦理道德色彩,或者,根本就不能诉诸伦理道德层面。
如果硬要从伦理道德层面上看,那首先是被放任了货币,促成了普遍的持续性的物价上涨。用凯恩斯的话是:“通过持续的通胀,可以秘密地、不被人觉察地没收公众的相当一部分财富。这是一种非常随意的没收方式,虽然使大多数人变穷了,但实际上也使一些人变富有了。这种重新随意分配财富的观点不仅会破坏安全,还会打击人们对现有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的信心。有些人由于体制原因而发了横财,这笔财富超出其正常所得,甚至超出他们的预期,这部分人就变成了‘奸商’。”
当然,在通胀中受了损失的人,无论是有钱的还是没钱的,都同样憎恨这些“奸商”。在有意渲染和引导下,很容易使公众对通胀现实的不满和愤怒几乎全都撒在了这些“奸商”身上。问题是,这种避重就轻和本末倒置的做法,不仅延误了通胀的治理,反而进一步助长了通胀。更成问题的是,就像凯恩斯所分析到的,通胀的持续会使货币变动越来越大,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趋于混乱甚至毫无意义,财富的获取过程也就因此而堕落成为赌博或购买彩票。
令人遗憾的是,不管凯恩斯是多么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也不管后来的有识之士多少次重复强调,各国政府和社会却一而再地罔顾这一忠告。
由此,凯恩斯在1919年的结论和分析,对当前中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也是有着显著意义的。因为在已步入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每次遭遇通胀,如果总还是将眼光集中在“奸商”身上,治理措施往往也还是首先从惩治“擅自提价”的“奸商”开始价格管制,并从中找原因,寻求治理措施的话,将严重损害甚至剥夺民企主体应有的市场权益(尤其是市场化自主调价权),其实这也在损毁着经济增长根本基础的同时,很有可能错过了最有利的通胀抑制时机。广而论之,诚然,正如柏拉图2000多年前就在他的《法律篇》和《理想篇》中所指出的:“最高贵的、最包罗万象的工艺,是治国术,即政治的或皇家的‘艺术’。”,但他同时也在《高尔吉亚篇》中明确揭露到:“存在着正义的立法,也存在着诡辩论,即伪装出来的正义;存在着正义的行政管理,也存在着修辞,即前者的代用品。”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迄今的每次人类文明进步,总是伴随着真正正义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每次的文明衰落,总是在诡辩论的伪装和披着修辞外衣的嫁祸中发生。
我们需要前者,强烈谴责后者!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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