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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听证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0: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当事人对处罚异议可提请听证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对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等予以规范。该规则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听证职责,组织听证。这些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规则对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等予以了明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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