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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2:35 第一财经日报

  公司高管每年转让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股份25%

  张新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下称《规则》)。《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的《规则》包括很多实质性内容。如《规则》中第四条强调,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件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五条还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

  《规则》的出台是对相关法案的细化和补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已经对这一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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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特殊情况或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本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和其他规定情形内不得出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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