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九条进入实质性落实阶段 四季度政策暖风频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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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08:58 证券时报 |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 如果说以往监管部门更提倡以加强投资者教育的方式实现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自保能力,那么“国九条”则更彻底地提出要不断完善法规和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投资资本市场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预计第四季度,与市场制度建设等深层次问题相关的法规政策有望在下面几个方面获得突破: 1、推行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国九条”明确指出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节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实上述精神的具体措施,其中就包括“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预计在征求各方的反馈意见之后,四季度正式的文件将出台。 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中,特别是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与分红、派息等与流通股股东利益息息相关的决策中,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制度,在股权分裂与“一股独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流通股股东才能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渠道和方法。因此,推行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心方面具有很积极的作用。 2、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派现愿望在逐步提高。尤其是2001年监管部门将派现与再融资一定程度上“挂钩”以来更为明显。但是,与成熟资本市场的差距依旧明显, 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监管当局、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一直在相互博弈中寻找派现和利润留存的平衡点。为了激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股票市场,国家甚至从立法上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其净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现金股利。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公司治理尚待完善。但是,上市公司在制定鼓励政策方面所受限制较少,几乎处在一个无约束的状态。因此,也应该本着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兼顾,股东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对上市公司过度分配或不合理的不分配做出限制,迫使其善待股东,实现股利分配行为的理性化,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节前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规定在征求多方意见后年内将正式出台。 分析显示,当前境内还是有部分大盘蓝筹公司始终坚持以良好的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其派现力度并不逊于成熟资本市场水平。如2003年派现分红的前100家公司派现合计约390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派现的70%以上。这样,强制派现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市场对这些具有高派现历史蓝筹公司的关注程度。 3、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国九条”明确指出要逐步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即: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其中,广大社会公众股东最为关注的应该是直接降低交易成本的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呈下降趋势,相当多国家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大部分税率水平在1‰左右,而且是单边征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双边征收的,单边买卖的印花税成本各为2‰,远远高于国际水平。中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渐次有序地对外开放,适时调整印花税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长的自主性动力增强,企业效益不断提高,政府的税收和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同时地方在印花税中共享比例较低,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印花税的依赖度都大大降低,为调整印花税创造了条件。 从调节市场交投的效果来看,印花税对股价和成交量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影响。据有关资料,1998年6月印花税税率由0.5%降为0.4%时,沪、深A股市场的股价指数分别累计上升10.56%和10.34%,成交量分别增加10.63%和8.16%。在目前投资者损失巨大、市场好转的情况下,加快落实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将有助推投资者信心的恢复。“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工作小组的成立标志着,上述事宜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4、解决股权分置 解决股权分置不仅要有利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还有利于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种种迹象表明,监管部门正逐步接近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解决股市顽疾之间的平衡点。证监会高层节前应邀“作客”国资委,部委合作为妥善解决股权分置历史问题提供了组织保障。虽然具体的解决时间表尚难以最终确定,但从证监会牵头,财政部、国资委参加联合组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工作小组看,中国证券市场最为根本的制度性遗留问题被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从指导思想看,解决股权分置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逐步完善,将以试点的方式展开。 “试点”选择绩优公司对于如何选择试点,各路神仙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我们认为此前证监会某负责人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和操作性:在试点公司的选择上,应该选那些没有比较严重的历史问题,基础比较好,此外试点全流通后可能股价会稳中有升的一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和国民经济状况关联度比较高的企业。这样,将有利于继续引导和深化正逐步形成的价值投资理念,推动境内股市价格结构更加合理,最终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精神落到实处。 给予流通股东以补偿对于具体的解决思路,监管部门基本认可“让A股变成‘含权股’”。就是说,社会公众股东在股权分置结构下付出的超额成本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获得承认。这意味着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社会公众股东有理由获得补偿。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经济学家吴敬琏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应在补偿的基础上尽快解决股权分置,这是股市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虽然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近千种,但归根到底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给予流通股东合理的补偿,最直接反映是在保障非流通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将流通股的持股成本降低至合理的水平。 这样,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绩优公司、流通股东获得合理的补偿,将共同促使未来可能推出的试点公司带给市场更多的是利好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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