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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缺适格股东 缺的是起诉意愿

  《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例仅有一例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证券时报记者:韩国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中小股东起诉会长郑梦九,要求其向现代集团赔偿诉讼一案,堪称韩版股东代表诉讼的成功案例。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没有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呢?

  宋一欣律师:有的。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韩国商法》中的规定较为相近。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21、150、152条中。其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程序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涉及监事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比照上述。

  证券时报记者: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还是较为笼统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呢?

  宋一欣律师:目前我们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可操作性、细化的规定。细化的规定可以使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展开,以最终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治理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证券时报记者:涉及到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有没有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呢?具体有关中小股民提起的诉讼,又有哪些案例呢?

  宋一欣律师:其实,从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事长)股东代表诉讼案以来,我国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已累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但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仍很少。

  从已见报的材料看,主要有下列几起:首先,2003年3月,由广东省高院受理,新都酒店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汉,第二大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案。尽管该案只涉及公司控制权之争,但却是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第二,我国第一起中小股民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是2004年7月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区法院受理,莲花味精的小股东李凯诉公司控股股东占款侵权案;第三,2009年12月,由山东省高院受理,78名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权益案的立案,该案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首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

  证券时报记者:也就是说,《公司法》修订以来,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例仅有一例。但与之相对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您认为,造成上述反差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措施可以改变这种局面,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宋一欣律师:的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事件频频发生,中国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则是数以百计。股民举报与公开投诉,新闻媒体公开揭露的事件则更多。

  个人认为,证券市场中,不缺少符合原告资质的股东,缺少的是适格股东起诉的意愿与牵头征集的股东。因此,除了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外,引导和鼓励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动介入,激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诉权,加强投资者教育都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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